《駐馬店市城市綠化條例》今日起正式實施 毀壞綠地將被罰款

【駐馬店廣視融媒訊】(記者 王豔萍 實習記者 馬路平)城市綠化是城市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環境、維持城市生態平衡、美化城市景觀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生態措施。為此,駐馬店市第三部地方性法規《駐馬店市城市綠化條例》應運而生。

《條例》於2018年4月26日經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二審並表決通過,2018年6月1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於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地,擅自佔用綠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按照所佔綠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三千元罰款。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定辦理臨時佔用綠地手續,未在所佔綠地明顯位置公示有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臨時佔用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臨時佔用期限屆滿後,佔用人應當恢復原狀,不恢復原狀的,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所佔綠地面積處每日每平方米一百元罰款。禁止佔用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公共綠地,如果佔有,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按照佔用面積處每平方米一萬元罰款。

《條例》規定穿行綠籬,擅自採摘花果枝葉;在草坪內停放車輛、露營、放牧等毀損草坪;損壞噴灌、護欄等綠化設施;依樹搭建或者在樹木及綠化設施上拴掛、釘釘、刻劃等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擅自折斷花木、剝取樹皮;向樹穴、樹池內傾倒熱水、酸液、機油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或者硬化樹穴、樹池等行為每株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在綠地內取土、焚燒物品;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化帶內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花壇、綠地內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在綠地內違法建設建築物和構築物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劃在綠地內設置營業攤點則予以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駐馬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城市綠化工作,不斷加大城市綠化投入力度,城市綠化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至2017年底,市中心城區綠化率、綠化覆蓋率和人均公園綠地面積分別達40.24%、45.1%和15.04平方米,均超過國家園林城市標準,先後獲得“國家園林城市” “國家衛生城市”“全國文明城市”稱號。目前駐馬店市正在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此次《條例》的頒佈實施對於提高城市綠化管理和服務水平,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國家園林城市”創建成果,推進“國家森林城市”“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創建工作,必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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