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二路競舟路路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後續 肇事司機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浙江在線8月1日訊(浙江在線記者 肖菁 吳崇遠 張冰清 何麗娜)

7月30日晚上7時許,杭州城西文二路競舟路路口,一輛黑色小車突然從這個車輛行人繁忙的十字路口飛速通過,直接撞上了人行道邊的10多個行人。截至昨天凌晨5點,事故已致4人死亡、1人傷勢較重、12人留院觀察。

公安部門表示,目前,肇事車輛已送第三方專業機構檢測,肇事駕駛人陳某某現在警方控制下接受醫院治療。

昨天下午,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杭州”發佈了“7·30”交通肇事案調查進展通報——

7月30日19時06分許,陳某某(女)駕駛浙A87T97號小型越野客車,在杭州市西湖區沿競舟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文二西路口時,先後與4輛機動車及行人相撞,截至目前已造成4人死亡、13人不同程度受傷及車輛、道路設施損壞。

經現場勘查、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目擊證人及事故當事人、訊問肇事者等,目前,公安機關已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該交通肇事案件公安機關在進一步偵查中。

很多人有疑問,為什麼是交通肇事罪。而我們看到比較多的醉駕新聞,為什麼就是以危險駕駛罪來定。

一起交通事故,比較常見的可能會涉及到三個不同的罪名: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還有一個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它們有什麼區別,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鐘律師分析如下——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行,增設了危險駕駛罪,為追逐競駛與醉酒駕駛兩個類型。但其法定刑低於交通肇事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者相比,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都屬於一種過失罪,比如過於自信,自信不會發生危害或者自己能夠掌控。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是危險駕駛行為造成重大傷亡結果,而且行為人對傷亡結果具有故意,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在量刑上,交通肇事罪造成重大傷亡,通常將會判處3到7年有期徒刑;危險駕駛罪量刑較輕,一般處拘役,並處罰金;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重可判死刑。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已經排除了肇事司機酒駕毒駕,所以不會以涉嫌危險駕駛罪來立案。也沒有主觀故意,不適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本起事故中,雖然也是以危險方式危害了不特定的公共人群,但車輛失控,無論是制動系統失靈還是駕駛員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均為過失犯罪,不存在罪名的轉化。所以,以交通肇事罪來立案是合適的。

記者瞭解到,7月30日晚共有12名(8男4女)傷員陸續送往浙江省立同德醫院急救中心。其中一名患者傷情較重,但尚無生命危險。其他傷員分別在骨科、外科等進行治療。

而當晚送進綠城醫院的5人已有1人死亡、1人重傷、3人輕傷,重傷者在ICU救治,仍未脫離生命危險。輕傷者有2人已經接受手術,1人即將出院。

標籤:交通肇事罪;危險;死亡;駕駛;公共安全罪;行人;浙江;車輛行人;...責任編輯:吳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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