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政策内容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将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现存一个子女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在年满60周岁后,申请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对于需确认其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真实性的,只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办理。

1、《下岗证》;

2、《再就业优惠证》;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就业创业证》;

5、领取失业金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的相关证明;

6、县及县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证明》。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应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三、需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省统一制定的《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2、确认为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真实性的材料。

3、申请人和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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