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遠:在校少年搶奪手機初犯罪 檢察機關幫教助其考大學

在校少年搶奪手機初犯罪

檢察機關幫教助其考大學

靖遠:在校少年搶奪手機初犯罪 檢察機關幫教助其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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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9日,張某(男,案發時17歲)與狄某(男,案發時17歲)經過預謀,竄至靖遠縣季某的手機專賣店內,二人以挑選手機為由,趁季某不備,拿走放在櫃檯上供其挑選的5部手機逃離現場,張某、狄某逃跑後當天被公安機關及時抓獲,所搶手機全部追回。經鑑定,被搶5部手機價值共計9240元。

2015年10月20日,偵查機關以張某、狄某涉嫌搶奪罪提請批准逮捕。靖遠縣檢察院10月22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依法訊問了張某和狄某,瞭解到二位未成年人都沒有聘請律師,承辦人通知法律援助中心為其二人指派律師參與訴訟。由於所搶手機全部追回,被害人對張某、狄某的行為表示諒解,此二人是在校學生,且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故靖遠縣檢察院對該二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2015年11月2日偵查機關以張某、狄某涉嫌搶奪罪移送審查起訴。鑑於二人是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具有良好的監護條件,以搶奪罪對二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並規定六個月的考驗期。2016年6月30日,考驗期滿,靖遠縣檢察院經過考察,依法對狄某、張某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審查逮捕期間,案件承辦人對張某進行了心理測試,測試結果顯示張某總體指標基本正常。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靖遠縣檢察院聘請靖遠二中心理諮詢師張菁為張某進行心理輔導,張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表示要吸取教訓,認真悔罪。在考驗期內,為不影響張某的正常學習,案件承辦人常在張某放學後與其交流,瞭解他的學習情況,幫助他制定學習計劃,張某有了很大變化,希望繼續完成學業。經檢察官與學校、家長多方溝通協調,張某轉至靖遠縣第三中學高二年級繼續就讀。經過6個月的幫教,張某摒棄以前的壞習慣,從頭開始學習,學習成績有了很大進步。2017年8月,張某收到了某職業技術學院的錄取通知書,他第一時間將此消息告訴了檢察官,感謝檢察官對他的幫助支持。為了使張某有更多機會參與社會實踐,暑假期間,檢察官邀請張某參加了“重走長征路,圓夢助學行”公益徒步活動。活動結束後,他表示這次活動讓他感到了社會的溫暖和認可,增加了責任感和自信心。

本案是一起在校學生偶發性的犯罪,由於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遇事易衝動,自控能力差,其受教育程度有限,認知與辨別是非能力較低,道德與法律觀念淡薄,容易導致“偶發性”犯罪。本案中張某是在其同學狄某的誘導下,出於哥們義氣,為幫助狄某解決生活困難而參與犯罪。犯罪後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表示以後再不幹違法犯罪的事情了。此案的辦理達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社會效果,促使他們改過自新,早日迴歸社會,順利考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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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不起訴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中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所做的特殊規定,即對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並設定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由檢察機關進行監督考察,考察期滿後根據具體情況做最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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