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解百纳”,商标十七年的合纵连横,究竟谁才是正版?

近日,因认为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下称龙徽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带有“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张裕公司)以商标侵权纠纷为由,将前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百年“解百纳”,商标十七年的合纵连横,究竟谁才是正版?

原告张裕公司诉称,其公司创立于1892年,是国内最早也是最大的葡萄酒酿造商之一,“解百纳”作为该公司的核心子品牌,已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在福建某购物商城内买到一瓶标有“解百纳”字样的侵权葡萄酒产品,该产品由龙徽公司生产,在福建、江苏等地均有销售。龙徽公司成立于1987年,注册资本达2亿余元人民币,是大型老牌酒水生产厂家,其侵权故意明显,情节恶劣,给张裕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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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徽公司解百纳葡萄酒)

“解百纳”是张裕公司名下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2年4月14日,注册号为第1748888号,核定使用在第33类,用于酒(饮料);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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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

本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虽然张裕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对龙徽公司提起了诉讼,但在数年前,“解百纳”商标曾陷入漫长而波折的商标纷争中,一争就是近十年,这场纠纷的最终结果和判决,也曾在业界引起巨大的轰动与反响。

“解百纳”的商标之路:漫长而坎坷

百年“解百纳”,商标十七年的合纵连横,究竟谁才是正版?

• 1936年9月15日,张裕酿酒公司在葡萄酒商品上向当时的实业部商标局提出了由五角星、盾形图形、″C、Y″及″Cabernet d’Est″字母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

• 1937年6月28日上述商标获得注册,注册证书号为“第33477号”。申请商标的图样中没有出现“解百纳”文字,但在《实业部商标局审定书稿》的“商标名称”栏写有“五角星CY Cabernet d’Est(解百纳)”字样。

• 1959年,张裕“解百纳”商标向当时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并准予备案使用。

• 1985年,张裕公司向烟台市工商局提交了“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但该申请未被核转至商标局。

• 1992年张裕公司再次将“解百纳”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仅获准备案,并没有正式注册。因为张裕集团当时申请的商标含有英文字母,不符合当时《商标法》的规定。

• 2001年5月8日,张裕集团向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 2002年4月14日, 张裕集团名下的“解百纳”商标获准注册注册,注册号为1748888。

• 2002年,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分别以“解百纳”是原料名称和通用商品名称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

• 2002年7月10日,商标局作出《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对“解百纳”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张裕集团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该案进入漫长的行政复审。

• 2008年5月,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对“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

• 2008年6月,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烟台公司、威龙和王朝等4企业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一审期间,经人民法院准许,威龙公司撤回了对商评委的起诉。

•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商评委做出的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不支持原告“争议商标属不当注册”的诉讼请求。

• 2010年1月,原告3家企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商评委在60日内就该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 2010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 2010年12月,各方在商评委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张裕集团拥有“解百纳”商标,并许可长城、王朝、威龙三家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其他葡萄酒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均属侵权。

• 2011年1月18日,张裕集团发布公告,称“解百纳”商标所有权属于张裕集团。张裕集团许可其他六家企业(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酿酒有限公司和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张裕集团不得解除商标使用许可,中粮、王朝等公司今后不得对张裕集团的“解百纳”商标提出争议。

至此,张裕公司的“解百纳”商标之争终于告一段落。不过,虽然历经近十年的坎坷,张裕集团终于确保了“解百纳”商标的合法地位,但业界也从未停止过对于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的争取,直到近几年,仍然有人不断对“解百纳”商标提出无效申请。

今年4月26日,商评委发布了商评字[2018]第0000070878号裁定书,驳回青岛东尼酿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针对张裕集团“解百纳”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对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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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解百纳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这场持续了十年、甚至到现在仍在继续的“解百纳”商标纷争,其争议核心主要为解百纳究竟是不是通用名称。

据查询,大部分针对“解百纳”商标提出的无效申请,均提到“解百纳”是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该种葡萄是酿造红葡萄酒的主要原料,而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正是此种葡萄酿造而成,属于行业标准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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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Cabernet”究竟是不是葡萄品种,“解百纳”的名称来源又是什么呢?

据张裕集团称,“解百纳”的名称来源为1931年,当时的张裕集团经理徐望之先生组织了一批人员对公司的高档葡萄酒进行研究定名,经讨论,他们决定秉承张裕创始人张弼士先生倡导的“东西融合”理念,取“携海纳百川”之意,定下了“解百纳”的名字。

对于解百纳是否为葡萄品种和品系的问题,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称:品种是农作物分类的基础。根据我国农作物和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标准,并没有叫做“解百纳”的葡萄品种。在全世界,酿酒葡萄品种名称中含有“cabernet”的主要有:Cabernet Sauvignon、Cabernet Franc、Cabernet Gernischt 、Ruby Cabernet、Cabernet Mitos、Caberney Dorsa等。其中,Cabernet Sauvignon、Cabernet Franc原产于法国,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栽培;Cabernet Gernischt是中国选育出来的,主要在中国烟台栽培;Ruby Cabernet来源于美国,中国有少量的栽培;Cabernet Mitos、Cabernet Dorsa主要在德国栽培。这些品种来源不同,具有不同的栽培特点和酿酒学特点,是完全独立的品种。现有的科学研究表明,它们之间并无直接的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Cabernet ”品系之说,独立的“Cabernet”出现也是没有意义的。

这表明,既然“Cabernet”不代表任何品种,解百纳是由该种葡萄所酿造的葡萄酒种类这种说法也就站不住脚了。另一方面,“Cabernet”在中国还有“佳本纳”、“加本难”、“卡门耐特”、“卡本内”等多种译法,张裕集团对其赋予的“解百纳”这个名字,不光是简单的单词翻译,而是融合了音译,并对其赋予一定文化内涵后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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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最终商评委经讨论认为,“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此外,“解百纳”并非汉语固定词汇,“解百纳”一词最早于1936年由张裕酿酒公司使用,并作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出现在商标注册文件中。“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商评委认定“解百纳”不属于通用名称,对商标予以维持。

通用名称与商标之争:存在于众多商品中

“解百纳”商标的确立,在通用名称与商标的判别标准上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日后众多商标与通用名称的判定上起到了参考式的作用。

事实上,除了解百纳,还有许多知名的商品曾陷入过究竟是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风波中。

例如现在普遍被大家用来代指床垫商品的席梦思,最初是美国美梦公司的注册商标,最终就因被认定为通用名称而无法在中国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原本属于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优盘”,也因人们的广泛使用而被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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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的“阿司匹林”、“创可贴”到国内的“小肥羊”、“金丝肉松饼”,国内外商标和通用名称的争论从来未曾停止过,涉及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也时有发生。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多与法律法规的完善,通用名称与商标的争端也日益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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