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申報扣除資產損失不再報送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 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為了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簡化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報送,減輕企業辦稅負擔,現就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10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發布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辦稅負擔,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明確取消企業資產損失報送資料

  

  簡化企業資產損失資料報送,是為了切實減輕企業辦稅負擔。同時,考慮到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已有資產損失欄目,企業可以通過填列資產損失具體數額的方式,實現資產損失申報。因此,《公告》第一條明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公告》發佈後,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相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並妥善保管,不需在申報環節向稅務機關報送。

  

  (二)明確企業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要求

  

  企業資產損失資料是證明企業資產損失真實發生的重要依據,也是稅務機關有效監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條明確,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要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明確公告規定適用時間

  

  目前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尚未結束,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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