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不交版權費是侵權,那將課本中「外婆」改爲「姥姥」算侵權不?

很多人都喜歡和三五個朋友去KTV唱K,在KTV裡想唱就唱?那可不一定。因為有很多人並不知道,

KTV裡的曲庫裡的歌曲不少都是侵權歌曲!大部分KTV都沒有向擁有歌曲版權的公司按時繳納版權費。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包括在KTV也都有不容忽視的版權問題。

實際上,KTV要想合法使用音樂歌曲,需要與音集協簽訂使用許可協議,必須讓音集協同一將曲庫中的作品許可給KTV用戶使用。那麼音集協是什麼呢?音集協成立於2008年5月28日,是我國目前唯一一家經國家版權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註冊登記的音像集體管理組織,可以根據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目前已獲授權集中管理的作品共計106137首。

KTV不交版權費是侵權,那將課本中“外婆”改為“姥姥”算侵權不?

最近合肥就發生一起KTV因涉嫌侵犯著作權被上訴至法院,此次涉事的KTV有5家,侵權歌曲達1000多首,平均每家侵權兩百多首。最後判決以每首300多元的金額進行賠償,並強制從曲庫中下架侵權作品

法院判決的理由主要來源於,KTV場所未經授權,在其經營場所內通過KTV點唱系統設備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案涉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未在合理期間內支付使用費,該行為侵害了原告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想歌曲放映權的KTV,應另行按法律規定交納著作權使用費

全國各地的KTV場所同時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因歌曲曲庫侵權而導致被權利人訴訟,拒絕繳納版權費是一定會被權利人追究責任的,KTV 場所如果接到相關的侵權訴訟不要採取躲避,應該勇於面對,採取積極的態度,該賠償就賠償,該道歉就道歉。

KTV不交版權費是侵權,那將課本中“外婆”改為“姥姥”算侵權不?

隨著我國的法律逐步完善,每個公民都開始嘗試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前段時間在上海發生的一起侵權糾紛就引起了朋友圈的激烈討論,大有刷屏的趨勢。起因是上海小學語文二年級教材中一篇課文,將原文中的"外婆"全部替換成"姥姥"。引起了刷屏,隨後有網友猜測,外婆變姥姥,是因為《現代漢語詞典》中,"外婆"一詞被標註為方言詞彙,而"姥姥"則沒有這樣標註。官方給出回應,將和作者溝通,把"姥姥"改回"外婆"。而事實上,原作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披露,出版社無論是收錄還是修改這篇作品,都沒有徵求過她的意見。隨後,出版社又迅速將"改動"恢復原樣,並向社會以及原作者公開道歉。

我們來展開分析一下此次事件。首先,未經原作者許可就收錄在課本里算不算侵權?

答案是,如果原作者在公開此篇文章時沒有聲明不允許收錄,出版社可不經授權收錄,只要標註作者姓名以及來源,並支付作者報酬即可

其次,未經許可,修改作者作品算不算侵權?

答案是,主要看是否改動核心思想、主題、表達風格。法律規定的著作權許可權不允許的是不經作者同意"改編",而非"彙編"。比如報社編輯對記者的文章進行修改,將口語化的言論修改得更書面化,並改正錯別字,那麼這就屬於正常的文字編輯,談不上侵權。

KTV不交版權費是侵權,那將課本中“外婆”改為“姥姥”算侵權不?

但是在這起案例中,將"外婆"改為"姥姥"是否構成侵權也引起了爭議。有人稱,此舉已構成侵權,因為作者在原文中使用'外婆',符合當地的語言習慣,生硬地改為'姥姥',反而有點格格不入。而有人卻認為,關鍵在於"外婆"在文章的語境中,是否有特定的涵義。如果有特殊含義,則構成著作權中的改編權,如果沒有特定含義,最多隻能看成是同義替換,並不涉及侵權。

最後定義這起案例是否構成侵權還尚有爭議。但可以看出,群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越來越敏感,也越來越強烈,這樣發展下去,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文化環境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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