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刘延臬与被告孙红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封丘县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豫0727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红亮退支付刘延臬劳务报酬392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孙红亮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刘延臬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红亮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孙红亮至今未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线索请立即向我院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孙红亮
性别:男
民族:汉
住址:封丘县居厢镇安上集村
年龄:48
身份证号:4107271970XXXX1238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727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
所确定的义务:3923元。
执行法院:封丘县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16年6月21日
举报电话:18537309169刘法官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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