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定了!网贷“先予仲裁”被否,玖富、团贷多家受波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的司法解释,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即先予仲裁机制将不适用于网络借贷合同。

而事实上,该司法解释是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的回复中。

据了解,“先予仲裁”机制由湛江仲裁委2016年推出,大致意思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假设未来会发生某些纠纷,提前签订条款迫使双方履行确定,在将来发生纠纷时按照该条款解决。

而对于该“先予仲裁”机制,厦门中院曾多次表示异议,在其官方公众号也有发文。

文章写道,2017年以来,大量由湛江仲裁委仲裁的北京某公司申请的网络P2P小额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涌入厦门中院。

这批案件的执行依据均为湛江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络仲裁裁决,即双方当事人在网上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签订《调解协议》,并在很短的时间内申请仲裁并出具仲裁裁决书,一旦出现违约,放贷方直接依据仲裁裁决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而根据《湛江仲裁机构2017年工作总结》:“2017年,湛仲已办结网仲案件159万多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加法院执行率高达99%以上”。但是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难度较大。

据统计,厦门中院执行局受理的该批案件的标的额均在1万元以下,95%以上的被执行人无法取得联系,且大多数被执行人为90后,仅有5%的案件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厦门中院认为,若按照“先予仲裁”的模式,纠纷还没发生,就先做出仲裁裁决书。这违反了诉讼的基本原理,仲裁机构行使了类似公证机关的职权,与仲裁法第二条所明确的解决平等主体纠纷功能相违背,颠覆了仲裁制度。

互金见闻注意到,厦门中院曾于2018年5月24日于“法治厦门”官网发布《厦门市中级法院反映“先予仲裁”模式严重影响执行质效》一文。

文中提及,2017年以来,市中级法院受理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41件,执行依据均为湛江市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作出的裁决,即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协议》时,为迫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权利义务,同时签订《调解协议》并请仲裁机构依协议作出裁决,一旦出现违约,可直接依据裁决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模式。

据悉,湛江仲裁委与玖富集团、团贷网等多家大型P2P网贷公司合作,去年以此模式在全国大范围受理网络仲裁150余万件,标的额400余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到,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来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次司法解释于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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