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看於歡家人等被控非法吸收存款2500餘萬一事?

泉洪


所謂於歡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發生在山東省聊城冠縣的刑事案件。吳某等人通過向於歡母親蘇銀霞追債。後於歡將一名追債人員捅死,重傷兩人,輕傷一人。 於歡一審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如今,於歡本人尚在服刑中,其父母和姐姐卻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推上法庭。


為什麼會被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於歡父親)於西明等6名被告人於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間,通過於西明、於家樂在濟南收購的山東正典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08.85萬元人民幣。

根據媒體報道,於西明等3人對檢方的指控不予認可,表示其只是進行正常的民間借貸,律師當庭進行了無罪辯護。

該類案件,無罪辯護的要點在哪裡?

對於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最關鍵的,就是集資人是否針對不特定對象借款。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構成四個特點,就應該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四個特點就是:

(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該四個特點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在辯護實務中,比如大量的互聯網金融、理財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是否公開宣傳、是否針對不特定對象就不是辯護的要點,因為多數網絡平臺都是以網絡宣傳方式傳播業務,辯護的重點就會放在集資人、涉案平臺是否承諾保本付息上,比如在集資平臺的業務推廣和業務培訓中,投資人與集資人簽訂的投資協議中,是否有承諾保本付息的內容等等,原因就是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言,存款作為其犯罪對象,其重要特點就是保本付息承諾,突破了這個界限,就直接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管理秩序,具體而言,就是直接侵犯了我國的銀行存款制度,將理應自擔風險的投資款和保本的存款模糊界限。這也是為何我國金融監管層一再呼籲要打破信託、資管領域的“剛性兌付”,既是為了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也是為了保護我國的金融存款體系的核心利益。相關依據可以參考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

民間借貸存在於人類社會發展幾千年之久,我國法律允許民間借貸行為的存在,同時民間借貸雙方也可以約定合法的利息,法律對此也予以保護。可以說,利息,是民間借貸存在於人類歷史這麼長久的根本原因。

而借貸雙方的利息約定,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利誘性”特點完全相符合,也就是說,大多數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他們都會承諾保本付息。這也是為何許多民間借貸行為被指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許多當事人卻渾然不覺。

民間借貸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保本承諾不是辯護重點

所以在司法實務中,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重點並不是對“利誘性”“是否承諾保本付息”的辯護。因為多數的民間借貸,雙方都會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在案證據中可能也會有借條、借據、銀行流水、聊天記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借款人的陳述等等對“保本付息”這一事實進行證明。

所以,對於該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辯護的重點應該放在是否公開宣傳和是否針對不特定對象集資上。

比如根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相關規定,如果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在司法實務中,經常會遇到類似的情況,當事人如果僅僅向親友借款,承諾高息,但是由於其沒有公開宣傳,因此其不構成面向公眾吸收存款。

哪些證據是關鍵

因此在該案件中就要特別注意資源和出借人的關係,相互之間是否認識?在何時認識?相關的事實可以在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和出借人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中有相關反映。此問題經常會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另外,要證明,借款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需要證明,其使用公開宣傳的方式。因為如果行為人使用公開宣傳的方式集資,即便襲擊的對象並沒有,覆蓋到不特定的公眾,都是其認識的親友向其借款,但是也會被認定為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因此從控方的角度而言,公訴人還需要,證明雞之人使用,網絡短信,電話,傳單等方式,公開其集資的需求。比如在該類線下型民間借貸型的案件中,公訴人往往會指控集資人使用口口相傳的方法,散佈其集資需求,所謂的口口相傳,就是指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此種情形不同於常規思維中的公開宣傳(比如大量問題 p2p 平臺,被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罪時,其公開宣傳方式就是典型的網絡宣傳),根據2014年《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知集資信息在社會中流傳而予以放任也會被認定為一種公開宣傳的方式。

因此,該類案件中,如果行為人借款數額雖然較大,但是僅僅向幾人借款,且與借款對象都有一定的社交關係基礎,行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對一通過電話或當面的民間借貸典型模式,因此行為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比如在北京市黃克勝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罪案中,被告人黃克勝僅直接向少數個人和單位借款,借款對象均與其具有相對特定的關係;且所借款項亦大部分用於生產經營,故被告人黃克勝的行為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徵。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說起來於歡這個名字相信大家都不會陌生,前段時間網上是沸沸揚揚的,為什麼呢?因為這涉及到在主張債權過程中的暴力侮辱手段、於歡因債權人辱母而殺人,報警無果等引人關注的話題,過去了這麼久,誰知道於歡這名字又再次出現在大眾眼球中,你們還記得之前的具體案情嘛?

我來給大家回顧一下吧。

2016年4月14日14時,山東省聊城冠縣吳學佔等人通過按進馬桶等侮辱、毆打等手段,向於歡母親蘇銀霞追債。後於歡因心理無法承受追債等人的暴力入伍手段,將一名追債人員捅死,重傷兩人,輕傷一人。

當時於歡一審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該案件當時轟動一時,引發大量的關注和討論,很多人認為於歡是好孩子,因為母親受辱才會做出過激行為,這樣的人不應該受到刑事處罰,最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應該可以說是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也就是說,沒錯的確於歡的行為值得同情,但是畢竟他觸犯了法律,司法機關必然要維護法律的權威。所法律就是法律,不會受到輿論的影響和決定,最終於歡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法律的代價,同時涉黑團伙也得到了法律的制裁,正義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同樣的,近期聽說於歡父母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相關情況。通報稱,根據群眾舉報,公安機關成功破獲蘇銀霞、於家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查,該案涉案金額高達2000餘萬元,涉及投資群眾50餘人。

於歡故意傷害他人會受到刑事處罰,涉黑團伙涉及違法犯罪也會得到處罰,那麼此時此刻,如果於歡的父親、母親和姐姐(於西明、蘇銀霞、於家樂)及其他三人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08.85萬元屬實,自然他們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擔自己的法律責任。不會因為他們之前是受害者就會去中和或者減輕他們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責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根據之前的瞭解,於歡家生意做的還不錯,無奈遇到市場下滑,導致銀行貸款無力償還,找到涉黑高利貸團伙借貸,這才有了後續的這些事情,在此王律師也告誡大家,不要去借高利貸,企業融資或者個人吸納大量不特定人群的財產的時候極有可能就會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大家要注意了哦。

這裡給大家講講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概念: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從涉及到金額來看,如果2000多萬全部被認定下來的話,那於歡的父親、母親和姐姐(於西明、蘇銀霞、於家樂)很可能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啦,更多法律小知識就趕緊關注王律師的頭條號和公眾號吧(lawzizai)。


王康律師


案情回顧:

於歡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時,發生在山東省聊城冠縣的刑事案件。吳學佔等人通過按進馬桶等侮辱、毆打等手段,向於歡母親蘇銀霞追債。後於歡將一名追債人員捅死,重傷兩人,輕傷一人。 於歡一審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該案件入選“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在涉黑團伙被打掉的同時,警方也通報了於歡父母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相關情況。通報稱,根據群眾舉報,公安機關成功破獲蘇銀霞、於家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查,該案涉案金額高達2000餘萬元,涉及投資群眾50餘人。

我的觀點是: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在黑社會團伙被嚴懲後,於歡母親涉嫌的犯罪也應該得到法律公正的判決。既然這個案子被放在了聚光燈下,我相信法院會慎重處理相關案件,相信證據也會得到非常充分的質證。

法律之外,說到企業經營。蘇銀霞本是當地有名的企業家,無奈鋼材市場生意不好,企業一度週轉不太順利。根據網上的消息,她借下高利貸的原因也是因為要償還銀行到期貸款。可惜拆東牆補西牆,總有補不上的時候。這才有了被非法追債,才有了於歡防衛過當救母案。所以說高利貸千萬不要碰,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一不小心就會被吃掉。

說到非法集資,我相信是確有此事。這可能是一些企業運行中很容易碰到的地方。畢竟小微企業融資難,銀行只盯著大客戶。倒是建議跳出案件之外,有關部門多關注下小微企業的經營。要是能夠順利貸到銀行低息貸款,誰願意借高利貸呢?


律師獨角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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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父母親(於西明,蘇銀霞,姐於家樂)的源大公司因去年借高利貸還款,夥同其它公司的人非法集資2508.85萬元,未法嘗還,數額巨大,證據充分,應以非法吸民眾存款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為主要被告人蘇銀霞,追究其刑事責任,應受到法庭判處有期徒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等待162471053



長金老者


以前報道其母親是開工廠的,但非法吸儲這事倒沒聽說,但是符合邏輯的。於歡案是如何發生的?還不上高利貸因此被黑社會催債嘛。為什麼要借高利貸呢?具體原因不明,但很有可能是資金運轉出現問題。非法吸儲也有緩解現金壓力的作用,能借非法的高利貸,為什麼不能非法攬儲呢?當然吸儲也可能用於其他目的,這裡不做猜測,以官方說明為權威。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即使他家真的非法吸儲了,也絕不是黑社會可以為所欲為的理由。於歡父母的違法行為由他們自行負責,黑社會的違法行為也如此。


用心愛你40


一碼歸一碼。非法吸儲,難逃追責;為母出手,另當別說。人情不容玷汙,法理不容踐踏。



拓荒者and



鳳146983974


於歡家上次的“辱母案”發生時,就有人指出當時他家也存在著集資行為,而且也是因為集資的問題導致被人暴力討債。現在他們家因為被控非法吸收存款被抓甚至被法院擇期宣判,其實也是對前面一個問題的了結。但是對於其他的投資來說,這些投進去的錢因為他們被判刑有可能會拿不回來,他們的損失只能是認賭服輸了。判刑坐牢隊於歡家反而是一種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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