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飞天茅台200元一瓶?湘潭8人疯狂制售假酒获刑

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制假售假白酒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贺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0万元至3000元不等刑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底的一天,湘潭县易俗河镇烟酒店店主费某听说湘潭市岳塘区郭某所开的烟酒店内的飞天茅台只要880元一瓶,遂于2017年1月中旬,在郭某处购买了三箱飞天茅台,共计15840元。后费某发现购买的飞天茅台是假酒,她将情况反映到湘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向湘潭市公安局报案。

经查,郭某所卖的飞天茅台酒是其以200元一瓶的价格从贺某处购进的。另外,郭某还在贺某处购进了10件剑南春、国窖1573、水井坊系列臻酿八号、酒鬼酒系列酒。根据这一线索,警方将贺某及其雇佣的6名员工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贺某在长沙市租赁民房用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窝点,并以按件计酬的方式陆续聘请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到制假窝点,传授他们作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方法,其本人负责从鲁某处购进贵州茅台酒、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国窖1573、小糊涂仙、酒鬼酒、湘窖等品牌的空酒瓶、商标标识及外包装盒和用于做原料的低档白酒和散装茅台酒。被雇请的人利用晚上时间,在出租房采取灌装的方式将低档白酒和散装茅台酒按照贺某传授的方法按比例灌入贵州飞天茅台等高端酒的空瓶内生产、制作这些品牌的白酒。贺某联系买家,再通过物流公司和自驾车送货的方式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至湘潭市、湘潭县、湘阴县、衡阳、安仁等地区的买家,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为704400元。

贺某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数额100.4万余元,获利40万余元;其他被雇请的6人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数额为80万元至3.9万元不等,非法获利9.2万元至2000元不等,郭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8.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及其雇请的6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均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郭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8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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