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618实用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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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电商大战又开始了

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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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剁手有风险,入坑需谨慎。

一起来看看下面几个案例吧。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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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某电商平台上马某经营的网店(店名为XX海外代购)中购买了一件金额为7892.33元奢侈品包包,当天将款项打入了电商代管账户。陈某收到快递后发现包装简陋,没有国际快运单据,没有身份卡等相关票据,且包包表面有多处褶痕和暗划痕,包包内有“MADE IN CHINA”的标示,故怀疑包包是假冒伪劣产品。陈某向网店客服反映情况后,按照网店客服要求将货物寄回客服指定的英国相关地址,但客服告诉陈某指定收货人未收到包裹,陈某与其沟通退款时,使用恶言恶语,网店未将货款退回。后陈某称网店采用短信、聊天工具、电话等方式对自己进行辱骂骚扰。综上,陈某认为网店以假充真,存在欺诈故意,基于网店“假一赔十”承诺,且网店的辱骂行为给陈某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马某协助办理电商平台退款7892.33元,并给付十倍赔偿款78923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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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法官发现:

1.双方网络购物合同依法成立,应为有效,后通过平台聊天记录协议退货事宜,双方合同经协议已经解除。

2.陈某没有证据证明马某提供的包包是仿品、伪冒品,提出退货交涉时也未陈述是仿品、假冒品,仅是以有划痕为由请求退货。

3.陈某将包包向马某的店铺客服指定的收货地址发出了一份国际快递,未能正常抵达,依据寄件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收件人承担之规定,退货视为完成。

4.双方在交涉过程中互有无礼之处,双方均有责任,且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不适用于合同类案件中。

因此,法院判决马某协助陈某办理电商平台退款7892.33元,驳回了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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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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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购时,交易对手是宣称为官方店铺的店家,需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授权线上销售证明等核实清楚商家的真实身份后再购买。交易对手是代购商品类店家,需要求其出示原始购物凭证。

二、收到商品后,如认为商品是仿品、残次品,应当保留商品原物,以确认商品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事实,如有需要,应当通过鉴定等技术手段进行确认。

三、与网店进行下单前咨询、协商退货、申请售后时,应注意使用平台的聊天工具,并保留聊天记录。与网店进行沟通时,应注意心平气和。

四、坚持使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即下单时,不要直接将货款转账给商家,而是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待收到货查验无误之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指示,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打给商家。

案例二

吕某从某电商平台上庞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男装一件,金额168元,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纽扣脱落,内衬破损,左右领严重起皱,服装后领为

“XX1”公司的英文字样,吊牌上生产厂商及地址信息却是“XX2”公司的相关信息,在中段贴有一张店家自己粘贴的“XX2”商标,与页面的详情不符,吕某通过平台聊天工具跟网店联系退货事宜,网店未予理会。吕某联系平台客服确认运费问题,得到肯定回复后安排了快递退回商品,但网店拒收。吕某认为商品实物与店家承诺不符,且商标与合格证不一致,店家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庞某退还吕某货款168元并三倍赔偿504元,电商平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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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法官发现:

1.从商品的左右领等部分细节可以看出网页快照中商品样式与商品实物不一致,同时商品自身标示和合格证也不一致。

2.在诉讼中电商平台详细地提交了店家注册信息、审核信息,吕某要求平台介入后,平台方及时尽到了相应义务。

3.吕某按照平台披露的退货地址向店家退回商品,店家拒收的行为,应该视为退货完成。因此法院判决庞某退还吕某货款168元并三倍赔偿504元,驳回了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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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购时选择正规的购物平台进行购买。与店家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时,可要求平台介入。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网购问题时,可要求平台披露网店的注册信息、经营者信息,并从后台数据中调取交易快照确认交易发生时双方交易内容。

二、下单前应注意商品详情的具体描述,确认好商品种类、数量、价款,同时注意服务内容是否有发货时间、付款方式、保修时间、快递费用负担、退货退款时间、正品保证险及运费险等约定。

三、注意在快递员在场时验收货物,并查看产品发票、说明书、送货单、保修凭证等几项材料是否齐全,以及几项材料之间是否一致。

四、退货时,如与店家协商一致,应将货品退回店家指定的收货人、收货地址,如与平台协商一致,应将货品退回平台核实的指定收人、收货地址。

五、网络交易平台方如果没有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形,亦或者没有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无需承担责任。消费者应向网店方直接主张权利。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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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花乡法庭 高原 辛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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