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二十)——第44條

「領學監察法」學習監察法(二十)——第44條

特邀嘉賓:淇縣政府辦公室幹部 馮曉雨

接力朗讀音頻

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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