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40年:每一次「首例」「首創」背後的未檢情懷

來源 | 長寧檢察在線

檢察·40年:每一次“首例”“首創”背後的未檢情懷

近日,上海檢察機關舉辦了一場以“紀念改革開放四十週年”為主題的演講比賽,全市20餘位檢察干警參加比賽,這其中就有來自長寧區檢察院的“寧萌”護未隊員,人稱“火腿長”的火伊婕。聽聽她都講述了哪些未檢故事——

檢察·40年:每一次“首例”“首創”背後的未檢情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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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辭長作護苗人

檢察官助理

火伊婕

一顆種子 破土而出

一株幼苗 沐浴陽光

也許會遭遇狂風 被暴雨侵襲

更需要一雙呵護的手

在長寧,有這樣一群人,她們用32年孜孜不倦的努力耕耘,保護每一株幼苗茁壯成長,讓歧路上的孩子迴歸正途,讓受傷的孩子重現笑容,走出了一條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檢察之路。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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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80年代中期,青少年犯罪已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的突出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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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6月,長寧區檢察院率先成立了少年起訴組,標誌著未檢作為一門專門業務,從普通刑檢工作中獨立,開始朝著專業化、規範化的方向發展。

1992年,少年起訴組脫離公訴科,獨立建制,命名為少年起訴科。

1994年,正式更名為“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檢察科”(簡稱“未檢科”),直至今年6月的內設機構改革,長寧區檢察院未檢科以檢察七部的名義獨立成部。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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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初期,未檢職能延伸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工作模式也由“捕訴交叉”發展為“捕訴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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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獨立建制的未檢科全面成立以後,未檢部門主動承擔起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職能,“捕訴防”一體化模式形成。

2007年,長寧區檢察院打破職能壁壘,首次提出將涉及未成年人的刑罰執行監督業務和民事行政檢察業務納入未檢部門業務範圍,“捕訴監防”一體化的工作模式正式形成,並在2012年得到高檢院認可,成為全國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標準模式。

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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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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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長寧區檢察院首次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增加教育環節(即在法庭辯論結束後,專門增設了一個“教育程序”),由公訴人、辯護人、監護人共同在法庭上、從不同角度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道德和法治教育。現已成為庭審必經環節。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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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90年代的法律規定,被告人只有在被提起公訴至法院決定開庭前,才有權聘請辯護律師。考慮到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只有儘早地獲得法律援助才能真正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長寧區檢察院於1992年首次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實行辯護人提前介入程序,從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社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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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長寧區檢察院首次試行社會調查,即承辦人員通過與監護人、學校老師、居委會幹部見面等廣泛的社會性調查,詳細瞭解未成年的成長經歷、個性特徵、社交狀況等資料,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打下基礎。社會調查報告現已成為辦案的必要文書。

【合適成年人參與】

實踐中存在較多來滬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不在身邊的情況,為實現平等保護,2004年,長寧區檢察院嘗試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基層組織、未保組織的代表到場,擔任“臨時家長”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這些“臨時家長”被統稱為“合適成年人”。該制度現已被刑訴法吸收。

【附條件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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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長寧區檢察院與區社會福利院簽約成立了檢察系統第一個特殊青少年考察基地。對部分犯罪情節輕微的涉罪未成年人,給予一定考驗期,在基地中教育考察等,對於期滿確有悔改表現的青少年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就是早期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雛形,現已被刑訴法吸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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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來,長寧未檢始終以創新為驅動,推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實現了不斷髮展。2008年辦理首例未成年人監外執行監督案件、2010年受理首例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申訴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成年人刑事案件、2011年建議法院適用全國首例禁止令並得到採納。

國家監護:

2012年,長寧區檢察院通過分析辦案數據發現,80%的案件因為法定監護人不能盡到監護職責而引起,據此提出設想:如果家庭確實無法保障他們健康成長,那麼國家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持,並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啟動國家監護程序。該設想經過學界理論研討會的論證,得到高檢院的肯定。

2013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由長寧區檢察院提出的“有家沒人管的孩子,國家管起來”的國家監護理念被《條例》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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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檢工作“功在當代,利在千秋”。三十多年的耕耘,凝聚著一批又一批未檢人的無私奉獻。三十多年的收穫,得益於對先進的司法理念和發展方向的堅持。長寧未檢將牢記黨和國家的囑託,立足檢察職能、堅持改革創新,推動長寧未成年人檢察事業繼往開來、再譜華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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