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支持假疫苗与贩毒同罪论处吗?

酒乡一哥


客观上来讲贩卖毒品与疫苗造假有着某种相同之处,它们都对人的生命健康产生危害。

不过贩毒行为实际上直接侵犯的是国家对于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的也仅仅是少数“瘾君子”。而假疫苗危害的则是社会上所有的普通大众,因此其性质比起贩毒还要显得恶劣!

之所以会有人提出将假疫苗与贩毒同等论处恐怕还是出于对此次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的愤怒!作为一家正规企业长生生物为了获取暴利不惜牺牲公众的生命安全,长期以来在制作疫苗的过程中大肆造假,其动机之龌龊、手段之劣已经达到了人神共愤的程度!

按照我们通常的想象类似长生生物这样的大型上市药企应当不仅技术先进并且负有社会责任感,造假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发生在这样的企业身上。然而,事实却无情地给我们大家泼了冷水,这家所谓的正规企业、疫苗巨头其所作所为已经远远超过了胆大包天的范畴,简直就是目无王法!

截止目前,长生生物仅被查实的劣质疫苗就高达数十万支,这些疫苗中的绝大多数均已被公众注射使用,这些疫苗有没有什么副作用或者有没有什么潜藏的危害我想很难说!我估计那几十万个使用了假疫苗当事人和他们的家庭恐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在提心吊胆中度过每一天。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长生生物所涉嫌的只是生产、销售劣药罪,该罪对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达到致人死亡、重度伤残、3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重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特别严重的后果的才能对相关责任人最高处以无期徒刑的处罚。

是的,你没有看错!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长生的掌舵者那位女强人高俊芳恐怕最坏的结果也就无非只是无期徒刑。而贩毒在刑法中最高刑罚是死刑!

贩毒者固然可恶,但毕竟在整个社会上吸毒的人只占少数,因此贩毒的行为能够危及的只是特定的少数人。而假疫苗的始作俑者们虽然他们的不法行为坑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由于法律条文上的相关规定他们的罪行并不能得到重罚!

如果说法律能够判处高俊芳等人死刑,我相信所有人都会举双手赞成,但是从目前来看可能这只是我们大家理想中的期待而已。

只有从立法层面进行不断完善,让造假者们增加犯罪成本,那么他们或许才会有所顾忌,才会有所收敛!当然,即便法律规定造假者必死恐怕也不能完全杜绝造假现象,毕竟在明知贩毒必死的情况下依然有人铤而走险!



通城丹妹


早年郎教授对疫苗企业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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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代打华东大区


先看看贩卖毒品罪的规定,供各位做对比参考: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从立案条件上来看: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条件为无论贩卖数量多少,只要涉及其中任何一项的都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而反观生产销售劣药罪来看,刑事立案的条件为:

  •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所以可见从立案的条件来看,显然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条件过高,不利于刑事追责程序的启动。

从刑罚轻重来看:

贩卖毒品罪的刑罚不涉及特殊情况下的,按照贩卖毒品罪的数量来予以量刑,起刑点为7年以上,当然数量符合特殊情况的甚至达到死刑。但是反观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来看,起刑点是3年,顶格判罚才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所以相较于两者之间的刑罚轻重来看显然对于药品这块的判罚过轻。

即使是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死刑判罚条件也必须是结果特别严重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判处死刑。

从危害结果来看:

客观的说毒品这东西人人都知道其具有危害性,但是毕竟吸食毒品的人还是占社会群体的少数,而且具有可辨别性。

但是反观本案中的疫苗问题,其影响远甚于毒品的危害性,因为长生生物是取得了生产销售疫苗的资质,表面上已经具备了合法性,但是作为民众很难识别其药效效价高低,而且因为疫苗市场的垄断问题,导致民众都不得不打问题疫苗,其潜在的危害性远胜于毒品,所以从社会危害性来看,疫苗问题远严重于疫苗问题。

最后理论上疫苗问题不能以毒品罪名论处,毕竟其性质与毒品不同,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想但凡有点常识的人都能够意识到疫苗问题的严重性远胜于毒品问题,所以对于涉及疫苗造假问题,我个人人认为应当对案涉的违法成本予以调高,基于此才能以绝后患。


麋鹿说法


贩卖毒品和造假疫苗,能同等定罪吗?我认为不能他应该罪加一等,贩卖毒品只是害一小部分人,任何一个国家抓住全是判处死刑。制造假疫苗她是为害全人类,所以她是罪大恶极,把世界上最最严酷的刑罚,加到她们头上都不为过,判处死刑不要用枪枪毙,把他她们全体一个一个扔到粉碎机里粉碎,方解百姓心头之恨。


手机用户63275196721


贩毒罪规定是贩卖五十克以上毒品就判死刑,而假药,性质和毒品又不一样。

毒品不是大剂量长期使用最起码不会一针致命,而假药一针或者一粒就可以致命。

毒品,明知是禁用和禁止买卖而为之,且一般采用地下隐秘行为,所以会被重判;而假药却利用非法手段通过检查和检验,冒充真药而堂而皇之地用于病人和健康人,性质更为恶劣!如果同样是死刑,一个是卖给有需求之人,一个是卖给不知情的无辜之人,你说哪个更可恨?

所以,贩卖毒品之死,罪有应得;制造假药之死,死有余辜!


JYC金黄的麦田


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但仅是同罪论处肯定是不够的。

要回答好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规定上来比较一下两罪的刑责。

(1)【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以上对比发现,在入刑的起点上,咱们国家对生产销售假药以及贩卖毒品都是零容忍的态度,生产销售假药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个还是很值得点赞的,

我国的法律对这种漠视生命以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了极其严厉的惩处措施。但是,从刑法保护的法益以及两罪的社会危害性上来讲,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起点刑期似乎显得“罚不当罪”了。

从社会危害性上讲,假药的受众是千千万万的患者,患者本来就需要及时有效的药品治疗,而假药无疑会严重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对社会大众的危害是极大的,波及面要远大于毒品

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来讲,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要保护千千万万民众的生命安全,生命价值高于一切,而“贩卖毒品罪”是要打击危害身体健康的物品,捍卫国家对违禁物品的管理秩序,毒品一般并不涉及生命安全。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生产销售假药罪”保护的法益要高于“贩卖毒品罪”保护的法益。

但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起点刑期却与贩卖毒品罪相同,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得极为不合理。此外,聪明的读者细心的话,还会发现另外一个问题,在两罪的最后一档刑期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起点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远远低于贩卖毒品罪规定的十五年有期徒刑了。贩卖毒品罪的刑期有四档: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档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期有三档: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所以,我建议,假疫苗不仅要与贩毒同罪论处,我国关于生产假药罪的刑期也要像贩卖毒品罪看齐,提高起点刑期,加重犯罪情节严重的最低刑期。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还能从多角度、多维度来思考,因篇幅有限,本文就介绍到这里,如各位对本头条号发布的内容感兴趣,可添加关注,欢迎与各位多多交流。

普法小助手


必须支持假疫苗与贩毒同罪论处!

看一个犯罪行为必须从它的危害来看。假疫苗对儿童及可能患病的人的危害极其巨大。甚至大到危及生命,这与毒品如出一辙。贩毒之所以要被处以最严厉刑罚,甚至判处死刑,就是由于毒品的高度成瘾性和对人的包括神经、内脏等各个器官会造成最严重的永久伤害,从而使得很多人一旦沾上毒品就会走上一条不归路。而儿童和一些暴露在致命病毒下的人群,本来是要通过接种疫苗,来防治重大疾病。现在疫苗是假的,就必然会是这些面临巨大风险而不能自知。这其实等同于置人于死地。因而本质上与贩毒害人性命并无而已。

再加上,贩毒一直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行为,舆论宣传也使几乎所有人都能明确的知道其危害。因而,几乎所有洁身自好的人都不会被毒品所危害。但是,假疫苗就不同了。即使你做对了所有事情,也可能被它所害。特别是很多刚降生的孩子也可能被其所害。实在是令人气愤。

所以,必须支持假疫苗与贩毒同罪论处!


地震博士


不赞成同罪,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修改法律,制售假疫苗要比制毒贩毒判刑更为严重。

为什么这么说呢?

第一,危害对象不同,假疫苗危害的对象是广大幼儿儿童,是家庭和国家的未来。毒品危害的是那些思想意志薄弱,贪图享受,麻醉思想的少部分人。

第二危害后果不同,广大幼儿儿童年龄小,抵抗疾病力弱,假疫苗不能起到预防疾病作用,让那些多发病随时威胁危害孩子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毒品危害的是成人身体,本人知道是毒品,如果家人和警察发现可以及时送戒毒所强制戒毒,毒品危害可以解除。

第三,危害方式不同,通过国家防疫和医院部门,打着预防某种疾病的幌子,通过一种合理合法人们需要的方式,人们在毫无怀疑和预防情况下被给以注射,在一点防备心理都没有请款下被注射。毒品是通过毒贩引诱和教唆成年人慢慢吸食上瘾。吸毒者都是知道的情况下自愿吸食。

随着国家大力打击贩毒力度加大,贩毒和吸毒都是在悄悄的进行,人数会呈下降趋势。而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注射疫苗日渐重视,一旦没有发现,假疫苗危害人群数量瞬间大增。

从以上几点看,假疫苗危害让人防不胜防,危害面积广,数量多,时间快,危害后果很严重,综合来看,比毒贩有过之而无不及。

因此,两者不能同罪对待,假疫苗对人民和国家的危害要比毒贩贩毒厉害百倍。

建议修改法律,加大对假疫苗法律惩罚。


醉美邯郸


完全支持!此次假疫苗事件极其特殊。比以往任何发生在食品,药品销售案件都严重。我从三个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这次假疫苗是屡禁不止,刷新了公众的视野,完全没有汲取以往发生的案件教训。比如:三鹿奶粉,同时,此次假疫苗事件已经让证监会27号深夜出台了更加严厉的制度,有严重违法犯罪的企业,面临退市。

第二:刘强东等很多公众人物会向政协提案,加重惩治涉及人身健康的疫苗,食品案件的处罚力度。政府极有可能以此为契机,加重刑法,把假药品等案例等同毒贩人贩。

第三:不加重力度,根本起不到遏制黑心商人的野心。否则就是每隔一段时间冒出一个案件。伤害一批老百姓。所以,极有可能与毒贩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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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哲学


不支持。

一、法律非儿戏,哪能说改就改,更不能被舆论牵着走。

二、假疫苗这个词儿就用的不专业。这次处罚长生生物的理由是“效价测定项不合规定″,这意思是质量不合格,但不是假的。

三、社会危险没那么大,自媒体夸大宣传。达不到效果可以重新打疫苗,相当于白打,但并不对身体有危害。

四、与不合格相比,疫苗贩卖毒品的危害大很多,成瘾后无法治疗补救,还引发犯罪。

五、支持对长生进行重罚,同时支对妖魔化疫苗的媒体进行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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