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关区检察院办理全省首例 跨省监督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案件

南关区检察院办理全省首例 跨省监督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案件

2018年7月初,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控执部收到南关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该案中罪犯李某某,女,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其系哺乳期妇女,南关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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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监外执行交付案件

为核实罪犯李某某为哺乳期妇女的事实,7月11日,南关检察院控执部副部长郜玉明和办案人张妍前往大连市取证。他们先后到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调取罪犯李某某的入院病历、新生儿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了解李某某其家庭状况以及新生儿情况,对李某某的丈夫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办案人在询问李某某的过程中,李某某表示虽然自己违法犯罪,但孩子才刚刚出生,还在哺乳期,需要母亲的陪伴和照顾,十分感谢检察院和法院能给她照顾孩子、陪伴孩子的机会,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她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认真反省,积极改造,定期汇报思想动态,改造成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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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调查

12 July 2018

南关区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同意法院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7月12日,我院控执部副部长郜玉明和办案人张妍同南关区法院办案法官,一起将罪犯李某某交付于大连市西港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办理交付执行的相关手续。

南关区检察院办理全省首例 跨省监督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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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近两年来,南关区检察院共审查法院提请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4件4人,其中怀孕妇女1人,哺乳期妇女2人,因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1人。对于此类案件,我院分别通过到吉林省人民医院、长春珍爱妇产医院等相关机构调取材料,核实罪犯情况,共纠正法院暂予监外执行交付不当1件1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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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意义。南关检察始终立足于打造最优质的“南关检察”品牌,用“工作有态度、监督有精度、司法有温度”来规范各项检察工作,我们将紧紧围绕上级院“规范监督、加强办案”的要求,在新时期检察工作中,进一步维护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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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张妍 霍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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