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路訓發生事故 責任如何承擔

編輯同志: 我是一家駕校的學員。半年前,我通過科目一、二的考試後,在教練隨車指導下開始路訓,準備科目三的考試。其間,我因操作不當,將行人王某撞成重傷,致其八級傷殘。事後,王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中約定無證駕駛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為由,讓王某找駕校擔責。駕校又以交警部門已認定我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為由,讓王某向我索賠。但我覺得自己只是學員,不應當單獨承擔賠償責任。請問,學員駕車路訓時撞傷行人,能否免除賠償責任?

讀者 林靜芬讀者: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保險公司應當理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的唯一理由,是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交通事故損害,卻仍然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而本案中,無論是王某還是你,都不願意看到損害後果,即只有過失而無故意。因此,保險公司必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此外,駕校也須承擔相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基於教練員在教學過程中屬於履行職務,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你作為學員,雖然無證駕駛並直接導致了事故損害,但仍應當由駕校就超出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外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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