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一版主借衆籌集資詐騙千萬,支付利息兩年後在泰國落網,你怎麼看?

藍色空間號2018


為何是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非法集資犯罪的一種,是指以詐騙手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面向不特定公眾承諾保本付息集資的行為。本案之所以被定性為集資詐騙,主要是其將資金轉移到了國外,被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本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眾籌:使用網絡公開宣傳和麵對不特定對象

在該類案件中,集資人也就是陳某,使用網絡宣傳的方式公開散播集資需求,面向了不特定的公眾,本案中,所謂的不特定的公眾,就是指包括其20萬粉絲在內的所有網友。

承諾6%的年息,構成保本承諾

不論是集資詐騙罪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要求集資人在集資過程中承諾保本付息,如果集資人並沒有承諾保本付息,而是明確告知投資人,此次眾籌,屬於典型的風險投資,風險自擔,那就不構成保本承諾,即便當事人未經批准,以公開方式宣傳,面向不特定對象集資,依然不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

本案中,集資人陳某在發出集資需求時,承諾以6%的年息回報投資人,並且在之後的2年時間裡履行了支付利息的承諾,因此警方就此認定其構成保本承諾,即涉嫌非法集資。

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比,集資詐騙罪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集資人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這也是為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比集資詐騙罪輕的原因,非法吸存的最高刑是十年,因為其並不以侵犯他人財產權為目的。

本案之所以定性為集資詐騙,根據目前透露的案情,可能是因為版主小陳有將資金轉移到境外的行為,此種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攜款潛逃。

而由於“非法佔有目的”是一種主觀心態,如果嫌疑人自己不承認,無法直接感知,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會通過嫌疑人的客觀行為來推斷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比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本案中,根據公開的信息資料,版主陳某使用一小部分資金購買度假村,並且將資金轉移到境外,可能就是這兩個行為導致被認定為前文所述司法解釋中的“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和“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

但是,根據前文所述司法解釋,如果要適用前兩種情形,都有比較嚴格的條件。比如“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的後果必須是造成集資款不能返還。首先本案中,警方必須有證據證明嫌疑人投入生產經營的資金與籌集資金2000萬不成比例,同時還必須造成集資款不能返還的後果。如果嫌疑人陳某的確只用了一部分資金購買度假村,但是的確也花費了大量資金的度假村的運營,或者沒有造成大量資金無法返還的惡果,就不能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另外,將資金轉移到境外這一行為也需要證明嫌疑人的目的是為了逃避返還資金,在很多案例中,集資人轉移資金,有時候是為了更方便的生產經營,就不能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因此,本案的肯定會蒐集大量證據證明集資人的資金流向和用途。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要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實施以上行為,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使用詐騙方法集資”,如果不是使用詐騙方法集資,即便集資人對集資款有侵佔行為,都無法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必須要有“騙”

所謂採用詐騙手段,就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為手段,騙取集資款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中要求的詐騙,不是指所有的欺騙,必須是對資金安全、支付意願有威脅欺騙才能構成詐騙犯罪的中的“詐騙行為”,比如在日常生活特別是商業交往中,交易雙方往往會對資金實力、項目信息有所誇大,也構成欺騙,但是很難構成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如果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並沒有影響其兌付能力和集資時的還款意願,就不能認定為詐騙手段。

根據媒體的報道,該天涯版主小陳擁有20萬“網絡粉絲”,他以眾籌投資境外度假村為名,在20天內籌資2000多萬,最初陳某確實拿出了一小部分資金在泰國購買了一個度假村拍照給粉絲,並且支付了相應的利息,兩年後他就停止了利息的支付。那購買度假村本身的行為,就是一種與投資人約定好的投資行為,此種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筆者認為還需要更多案情披露。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有媒體報道,天涯論壇的一個版主,在擁有20萬粉絲的情況下,在論壇發帖(2015年8月),以眾籌投資境外度假村為名,許諾年息6%,短短20多天,全國各地700多人響應,因此籌得資金2000多萬元。不過,在支付約定利利息一段時間後,突然停止支付,並失聯。最終粉絲報案,集資詐騙才浮出水面,目前詐騙者已經被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就事論事,這算是典型的“關係鏈條詐騙”。表面上來看,是集資引發的騙局。可事實上,在整個“詐騙閉環”的形成過程中,其中關乎“粉絲”和“領袖”的關係不容忽視,如辦案民警所說,90%以上的粉絲都沒有和詐騙者見過面。但是,粉絲們還是願意相信所謂的“領袖”,著實值得深思。

事實上,有關“粉絲和領袖”的風波,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兒。只是,因具體的事情中涉及較大數目的財物糾葛,就顯得與眾不同。從某種意義上而言,關於粉絲與領袖的關係,到底怎麼樣才算是健康,似乎應該有一個基本的衡量。

其一:“領袖泛化”的時代,腦殘粉被主流化。

談到“領袖”,一般的認知是政治上的,文化上的,藝術上的。但身處社交鏈條豐富的時代,“領袖”越來越被泛化,只要是在某一領域,某一方面出眾或者被聚焦,就可以被粉絲擁簇。這種情況下,“人格化認同”比“才能化認同”更重要。這也導致,只要粉絲認同“領袖”,“領袖”講什麼都對,做什麼都會跟從。

於是,一個被稱為“腦殘粉”的群體便出現了。從叫法來看,似乎充滿鄙夷,但就現在的社交場景來看,“腦殘粉”的稱謂早已是一種常態。這種“主流化”也導致,在社交之外的地盤上,領袖們仍然有生意可做。

只是,對於“領袖”與“粉絲”的關係而言,有時候也很微妙。從關注角度上,粉絲自然是在聚焦“領袖”,但從具體的關係維護上,領袖就像個“飼養員”,需要照顧粉絲的感受及情緒,甚至從長遠來看,領袖越來越“聖母化”,而這也會加劇“腦殘粉”進入社交“深水區”。

其二:追逐“領袖”沒有錯,迷失“領袖”就有病。

關於追逐“領袖”,實際上沒什麼對錯,只要自己開心,自己有收穫,也是一種生活方式。只是,當有人迷失在“領袖”的世界裡時,就會發生一些荒唐的事情。如“天涯版主詐騙的事件”,粉絲們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太信任”自己的“領袖”。

“領袖”在社交媒體上是“高手”,並不等於他(她)在其它領域也是“高手”,或有強有力的信譽保證。當然,一般來講,有腦子的“領袖”,不會輕易破壞建立起來的信任鏈條。但是,當“領袖”在看到鉅額的利益時,同時沒有相應的規則約束時,就很難說“領袖”不會騙人。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迷失“領袖”就是一種病,這裡的“領袖”可以理解成現在的“明星”,“網紅”,“意見領袖”等。事實上,除卻“天涯版主詐騙事件”中的粉絲有所迷失,在過往的“盲目追星”,“挪款打賞”上,也有相應的體現。說到底,這種病是普遍的,更是狂熱的。

其三:怪“領袖”合作不仁的時候,也請粉絲們認清合作規則的重要性。

就媒體報道的節奏,給人傳達出“領袖”都不靠譜的感覺。事實上,不靠譜的人事到處都有,包括與“領袖合作”也不是什麼錯誤,最大的錯誤是粉絲們沒有認清楚“合作規則”的重要性。坦白講,在現代社會中,合作的基礎就是“規則”,在商業上叫“合同”。只要,甲乙雙方對合同認同,並能合理的履行相關條款,至於合作雙方的私域評價如何,或許不太重要。

所以,站在合作的角度看待天涯版主詐騙事件,除卻要怪“領袖”合作不仁,同時粉絲們也應該被驚醒,在與任何人商業合作時,都要講規則。要不然,在人性之間總是很難把握彼此的界限和保證彼此的利益。

從人情世俗來看,領袖的背書作用無可厚非。但是,在領袖的背書之下,關乎利益的問題,還是應該追溯本源,以合作的原則性進行最終的合作建立,而非是以領袖和粉絲之間的人格認同作為勾連進行鬆散合作。

其四:商業的歸商業,粉絲和領袖的歸社交。

就領袖與粉絲之間的關係,如若想建立強關係,就不要輕易涉入“商業合作”。這實際上與朋友之間忌諱合作很類似,從關係上講,要想維護友誼,就不要商業合作,否則友誼被破壞的可能性很大。因為,我們很清楚,在利益面前,總有人不講道義,而道義一旦觸底,關係鏈條也就破裂。

所以,我慣常主張“太緊密的關係”不要談合作,尤其在我們這個把“情感關係”和“合作關係”不分的社會里,更應該如此。所以商業的歸商業,喜歡支持“領袖”,就簡單的進行支持,比如“零碎的打賞”或購買一些“邊緣的產品”,至於真刀真劍的合作,最好不要介入。

如果,有人非要介入,那就依照合作的規則,有程序的進行,以此保障彼此的利益不被侵犯,除此之外,打著情懷和麵子搞商業圈財的行為,都值得懷疑。所以,社交要謹慎:“防火防盜防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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