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护士未请假,一个月未上班,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吗?

2016年5月,赵某与某三甲医院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护士岗位。赵某今年2月怀孕,5月14日,,赵某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离开医院,旷工2个月了。医院电话、短信、微信与赵某联系,要赵某要么办理请假手续,要么回医院上班,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但赵某以自己想辞职,但父母不允许回复医院,医院派人到赵某家里,赵某仍以各种理由,不办理请假手续。

怀孕护士未请假,一个月未上班,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吗?

护士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按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聘用合同,但没有规定怀孕的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按该条规定,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职工的聘用合同。医院虽然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但医院的工作人员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怀孕的女职工,受《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保护,保护怀孕女职工符合社会全体利益要求。但是 ,怀孕女护士也应遵守医院的纪律和制度,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因病、有事应履行请假手续,不应旷工。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怀孕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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