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2年6月,何某从大学毕业后,被某公司招聘从事市场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何某与与男友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7年6月,何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某公司按劳动法律规定支付何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3万元。2017年7月,何某与李某协商离婚,双方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何某认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自己过去5年对某公司做出的贡献,是某公司对自己工作内容和成果的肯定所支付的费用,且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包含何某与李某结婚前4年和结婚后1年,结婚前的4年经济补偿金完全属于何某自己个人财产。李某则认为:经济补偿金系婚后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终止劳动合同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1、首先,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从性质上讲,经济补偿金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未找到工作单位前用经济补偿金维持正常生活,同时,国家希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若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国家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调整劳动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破产安置补偿费实际上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实施后,尽管在经济补偿金性质上存在何某与李某之间的观点争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破产安置补偿费(实际上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就应当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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