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电商诉“刷手”,索赔1元有多少教育意义

全国首例电商诉“刷手”,索赔1元有多少教育意义

网购剁手无妨,刷单可要小心了。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淘宝诉“刷手”李某案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在淘宝的交易中,有24笔交易属刷单行为,违反了淘宝规则,构成违约,支持了淘宝索赔1元的请求。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7月17日《法制日报》)

刷单炒信,不但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电商平台声誉。近些年来,从法律到舆论再到电商,对刷单现象进行“围剿”。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发现并推送线索推动全国首例组织刷单者入刑;起诉刷单平台“傻推网”获赔20万元;如今又起诉“刷手”胜诉,在打击刷单方面做出了示范。

“刷手”是刷单黑色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刷单的具体实施者之一,一般受雇于刷单组织者或者刷单平台。此次,淘宝起诉“刷手”李某案胜诉,无疑对所有“刷手”是一种警示教育,即参与刷单是一种违约行为,一旦被电商平台发现,就有可能被起诉,继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过,阿里起诉“刷手”只索赔1元,令人有些费解。这意味着该案索赔只有象征意义,没有惩戒价值。据悉,阿里先要求李某赔偿35万元,考虑到从事“刷手”的往往都是普通的消费者,对这个群体更多是以教育为目的,所以最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1元,这种考虑不是没道理。

如果让李某承受35万元赔偿,这个数额的确过大,因为李某刷单只涉及24笔交易,从中收益不会太多,不应该承担过高的赔偿额。但最后只让李某赔偿1元,也值得商榷,因为1元赔偿额,不仅对李某起不到多少教育的作用,对其他“刷手”恐怕也起不到多少警示作用。

全国首例电商诉“刷手”,索赔1元有多少教育意义

据笔者观察,违约违法案件对当事人和其他人起到的教育作用有多大,主要取决于索赔额或者处罚结果,一般来说合理的索赔额越高,警示教育作用越大;反之,索赔额越小教育作用越小。可能在李某和其他“刷手”看来,刷单后果不严重,即使被起诉也只赔偿1元而已。

也就是说,该案作为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如果电商不提出合理的索赔额,或许会有负面的示范和教育作用,从某种意义来说是在纵容“刷手”刷单。众所周知,违约违法现象常见的主要原因是,违约者所付出的代价小于违约所得,所以,既忽视规则又轻视法律。

从相关报道看,“刷手”每成功刷单一次,会从商家那里少则获取几元多则获取几十元佣金。李某有24笔交易属刷单行为,少则获取几十元,多则获取几百元佣金。合理索赔额应该是李某实际获利的一定倍数,只有让这种违约代价大于违约所得,才能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

淘宝起诉“刷手”依据的是《淘宝服务协议》,而不是国家法律,这可能影响淘宝索赔。从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来看,似乎只明确经营者、组织者涉及“虚假交易”的处罚措施,遗漏了“刷手”。如果法律明确“刷手”罚则,效果会大不一样。

当然,在刷单炒信现象中,起重要决定作用的是商家和刷单组织者。对于组织李某刷单的组织者,李某刷单涉及的商家,有关方面如何进行处罚,同样值得关注。只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严厉处罚涉及刷单的商家和组织者,才能少一些像李某这样的“刷手”。

全国首例电商诉“刷手”,索赔1元有多少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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