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電商訴「刷手」,索賠1元有多少教育意義

全國首例電商訴“刷手”,索賠1元有多少教育意義

網購剁手無妨,刷單可要小心了。近日,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對淘寶訴“刷手”李某案作出判決,認定李某在淘寶的交易中,有24筆交易屬刷單行為,違反了淘寶規則,構成違約,支持了淘寶索賠1元的請求。據悉,這是全國首例電商平臺訴“刷手”案。(7月17日《法制日報》)

刷單炒信,不但誤導了消費者,也損害了電商平臺聲譽。近些年來,從法律到輿論再到電商,對刷單現象進行“圍剿”。以阿里巴巴集團為例,發現並推送線索推動全國首例組織刷單者入刑;起訴刷單平臺“傻推網”獲賠20萬元;如今又起訴“刷手”勝訴,在打擊刷單方面做出了示範。

“刷手”是刷單黑色產業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刷單的具體實施者之一,一般受僱於刷單組織者或者刷單平臺。此次,淘寶起訴“刷手”李某案勝訴,無疑對所有“刷手”是一種警示教育,即參與刷單是一種違約行為,一旦被電商平臺發現,就有可能被起訴,繼而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不過,阿里起訴“刷手”只索賠1元,令人有些費解。這意味著該案索賠只有象徵意義,沒有懲戒價值。據悉,阿里先要求李某賠償35萬元,考慮到從事“刷手”的往往都是普通的消費者,對這個群體更多是以教育為目的,所以最終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賠償1元,這種考慮不是沒道理。

如果讓李某承受35萬元賠償,這個數額的確過大,因為李某刷單隻涉及24筆交易,從中收益不會太多,不應該承擔過高的賠償額。但最後只讓李某賠償1元,也值得商榷,因為1元賠償額,不僅對李某起不到多少教育的作用,對其他“刷手”恐怕也起不到多少警示作用。

全國首例電商訴“刷手”,索賠1元有多少教育意義

據筆者觀察,違約違法案件對當事人和其他人起到的教育作用有多大,主要取決於索賠額或者處罰結果,一般來說合理的索賠額越高,警示教育作用越大;反之,索賠額越小教育作用越小。可能在李某和其他“刷手”看來,刷單後果不嚴重,即使被起訴也只賠償1元而已。

也就是說,該案作為全國首例電商平臺訴“刷手”案,如果電商不提出合理的索賠額,或許會有負面的示範和教育作用,從某種意義來說是在縱容“刷手”刷單。眾所周知,違約違法現象常見的主要原因是,違約者所付出的代價小於違約所得,所以,既忽視規則又輕視法律。

從相關報道看,“刷手”每成功刷單一次,會從商家那裡少則獲取幾元多則獲取幾十元佣金。李某有24筆交易屬刷單行為,少則獲取幾十元,多則獲取幾百元佣金。合理索賠額應該是李某實際獲利的一定倍數,只有讓這種違約代價大於違約所得,才能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

淘寶起訴“刷手”依據的是《淘寶服務協議》,而不是國家法律,這可能影響淘寶索賠。從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十條規定來看,似乎只明確經營者、組織者涉及“虛假交易”的處罰措施,遺漏了“刷手”。如果法律明確“刷手”罰則,效果會大不一樣。

當然,在刷單炒信現象中,起重要決定作用的是商家和刷單組織者。對於組織李某刷單的組織者,李某刷單涉及的商家,有關方面如何進行處罰,同樣值得關注。只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嚴厲處罰涉及刷單的商家和組織者,才能少一些像李某這樣的“刷手”。

全國首例電商訴“刷手”,索賠1元有多少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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