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疫苗事件中,是否应该给高俊芳判处死刑?

风骚一千年


现在还正在调查取证阶段。高俊芳所犯的罪行不止假疫苗那么简单。不排除死刑的可能性。我从三个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除去生产假疫苗,她还涉嫌贿赂医院,疫苗管理机构,昨天被拘留的还有前长春已退休食药监局局长。贿赂金额还在核查之中。

第二:假疫苗事发后,又涉嫌毁灭证据罪,企图销毁40多个电脑硬盘。同时还涉嫌伪造虚假材料申请上市。金额巨大,必定是数罪重罪并罚。

第三:随着调查的深入,她的很多罪行将一一浮出水面。包括之前的很多罪行,所以不排除死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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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哲学


此次疫苗事件,从法律上来说不会判高俊芳等人的死刑,从道义上来说这种践踏生命之人,判死刑也不足以解社会大众的心头之恨。


李克强总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65万支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流向三省,其中25万支来自长生生物,40万支来自武汉生物。虽说这种不合格疫苗官方上说不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反应。且不去纠结这个问题,就说狂犬疫苗造假是何居心,大家都知道去打狂犬疫苗的人,一定是被犬类动物抓咬受伤。别人把生命安全托付给疫苗,疫苗却只想赚暴利,这和谋财害命没差别。


从2001年至2017年,共发生高大12起疫苗事件。在这12起案件中,直接牵涉长春长生的就有4起。行贿方式主要为按疫苗的销量提供回扣和提成。72元/支的冻干狂犬病疫苗其回扣额高达20元/支。我太不难看出长生生物在高俊芳为首等人的带领下已经丧尽天良到了什么地步。奈何法律对此类事件未判处过死刑,才导致这些人有削尖脑袋投机取巧挣不义之财。


唯晨说


我也是强烈要求高俊芳死刑,立即执行的一位六岁孩子的爸爸,虽然这批问题疫苗没有到我们这,但从调查组初步披露出的消息来看,企业违规问题相当严重。

调查组用计算机还原了实际生产记录和伪造的生产记录,追回企业丢弃并意图销毁的60块电脑硬盘。按照我国国家规定,疫苗生产应当按批准的工艺流程在一个连续的生产过程内进行,该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流程,包括勾兑进行产品分装,虚假标注产品生产日期等让人触目惊心的行为。

作为同样搞企业的,这样做产品,完全无视国家法律!完全无视企业社会责任!完全无视企业良心!完全无视千万家庭孩子的健康!

这样的企业,让我怎么不怀疑以往生产出来的疫苗是假的?我完全相信全是假的,生产了这么多年,一年销售那么多,具体多少,也不敢说了,影响太大,及其恶劣,属于极大危害社会情绪,极大影响父母再次接种的信心,极大影响我们疾病预防控制。必须从严,从快,极刑!




星空22645


不多说,看郎咸平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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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代打华东大区


谢谢朋友的邀请:多行不义必自毙!长春长生公司假疫苗事件东窗事发!作为董事长高俊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她的所作所为,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当今是法制社会,判处高俊芳死刑是有法可依的,理由如下;

1,狂犬疫苗是用来救命的,生产伪劣疫苗,就是谋财害命,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长春长生已经不是第一次生产伪劣狂犬疫苗了,高俊芳作为董事长就是直接的责任人,理应负责此事的全部责任!

2,高俊芳通过巧取豪夺侵呑国家的巨额资产化公为私,生产出大量的伪劣百白破疫苗,用于儿童的身上,产生潜在的危害难以估量!

3,长春长生公司的经营手法,公开行贿,用金钱来收买相关的利益人员,形成了一条黑色的产业链,死罪难逃!

对高俊芳这种不法奸商就应该杀一儆百,警示后人!


用户64077389477


不应该

不管怎么说,现在都是法治社会了,从法理上讲,不应该给高俊芳处死刑。

当然了,从情理上看,高俊芳死一万次都不够,但是,情理不能代替法理。

为什么说从法理上讲不应该给高俊芳处以死刑呢?在这里,有几方面考量。

一,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研制者,也就是说,她可能不知道此事。

二,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生产者,她不了解此间发生了什么状况。

三,高俊芳不是假疫苗的直接检验者,她不了解具体的疫苗检验报告。

是的,高俊芳就是长春长生的老板,但是她安于享乐,可能一年到头连公司门都不进几次,更别说生产车间了。

当然了,高俊芳如此安逸,如此娇惯奢侈,疏于管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从法理上,她不足以被处死刑。


hi123


按照法律来说不会判处死刑,但从道义上讲死不足惜,这可是祸国殃民啊,践踏生命,不死不能平民愤,严惩是肯定的,即使不死也会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这种人就应该永世不能露面。

一个上市企业居然能干出这样的勾当,我们以后还能相信什么,对待所有的东西我们不在信任,缺乏信任就是这样引起的,不是我们不信任别人,关键是我们拿什么信任你。

我们暂且不谈能够判什么徒刑,就是一天不关高俊芳她也会忧郁而死,她的良心会受到打击,面对那么多受害者,她做什么解释,这种人肯定会选择自杀身亡,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活着还不如死了轻松。

长生在我们心目中具有极高的地位,不管是规模还是实力,我们怀着100%的信任,因为长生已经在我们心目中根深蒂固了,长生就是品牌,今天的长生愧对大家了,做出这么伤天害理的事情,造假,践踏我们的生命,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不严惩高俊芳社会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必须严惩,不然我们无法给民众交代。

高俊芳肯定会在狱中过完一生,这种人不能假释,更不能缓刑,她就是罪魁祸首,也可以说她就是刽子手,希望给大众一个交代,我们期待着


大海传媒


我觉得,不应该判处死刑,而应该没收她们家族的全部财产,然后把她们交给人民,让我们的受害者去用自己的方法,亲手参加对其的处罚。

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太残暴了,但是,如果是只用文明里的法律,是不可能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的。只有让她们对普通民众起了畏惧之心,才没有人有胆子铤而走险,做出这些伤天害理的事情来。

谢谢





燕子吃小鱼


长生疫苗事件只是表像,真正的是“狂犬疫苗”泡沫破灭!有一组数据大家了解一下,每年全国接种疫苗的人数有1500多万人次,全世界80%的狂犬疫苗被中国人使用。由狂犬疫苗产生的产业链以千亿记,那么到底全国狂犬病发病率是多少呢?两个数字,1981最多全国发病人数1300多,1996年最少仅151人次,如果按最多1300人次的100倍准备疫苗,13万份就足够了,可被医学界无限夸大的狂犬病危害使得全国人民像“传销”一样一传十,十传百使得这个产业链越做越大,有多少钱是白花了,可为什还要造假呢?因为狂犬病很少很少,带病的狂犬更少之又少,即使假疫苗因为根本就没染上病起不起作用又有什么事呢?成了个“安慰”剂,只为“心理”治疗。现在了解了真像后要痛恨的是夸大其词“狂犬病”危害,平常心对待“狂犬病”理性去防治,别在做打200针疫苗的蠢事(国内确有打过)


你讨厌我却干不掉我


如果谈应该不应该,那肯定是应该啊,如果法律在此时和可以道德划等号,那么高俊芳现在就可以直接拉去枪毙,而不用再走其他法律流程了。

虽然我们明知道她的所作所为的危害性,但是要想在法律上定她的罪,还必须靠证据说法,我们既然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那就必须给“坏人”说话的权利,辩护的权利,这是文明的体现!

但是今天我们既然是先来一场道德审判,那么我们就不谈法律了。疫苗造假,作为董事长的高俊芳是否知情,我的答案是百分之百知情。试想这个企业她们家占绝大多数股份,相当于其家族企业,下面的职工只不过拿的是一份死工资,有必要替董事长操心,去造假吗?

虽说古代有“士为知己者死”的典故,但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你开了那么点工资,还值不得下面的职工去为你卖命,人家也有一家老小,谁会冒着杀头的风险去干这种违法之事呢?所以,没有高俊芳等人的指使,下面人是短短不会去干这种造假之事的!

一个生产保命药的公司,却造假售假,枉顾人命、草菅人命,她不入地狱,谁入地狱?就让这一天来得更早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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