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審判長回應「湯蘭蘭案」疑點

2008年,未滿14歲的湯蘭蘭向警方報案稱,遭其父、爺爺、姨父、姑父、叔叔、表哥及同村多名村民多年強姦。該案歷經兩審,湯蘭蘭之父湯繼海等11人分獲無期徒刑和5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後,多名被告人以誣陷、刑訊逼供等為由提出申訴,請求再審改判無罪。

今年2月8日,黑龍江省高院對該案進行立案審查,並依法組成合議庭。

昨日,黑龍江省高院作出再審審查決定,駁回“湯蘭蘭案”原審被告人湯繼海、萬秀玲等人申訴。新京報記者就公眾關心的問題採訪了黑龍江省高院審監一庭副庭長、該案再審審查合議庭審判長孫觀宇。

1 被告人是否遭刑訊逼供?

孫觀宇:各申訴人申訴均提出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所致。審查情況是這樣,湯繼海、萬秀玲、徐俊生、王佔軍、李寶才、於東軍到案當日第一次被訊問即供認犯罪;陳春付、紀廣才、梁利權先後在看守所羈押期間供認犯罪。也就是說11名被告人中有9名被告人供認犯罪,其中6人到案當天即供認犯罪。徐俊生從偵查階段至第一次庭審時始終供認犯罪。

各原審被告人分別羈押在4個看守所,入所時均進行了體檢,檢查結果均無外傷,提審室均有用於隔離審訊人員和嫌疑人的鐵柵欄。湯繼海、陳春付、王佔軍、李寶才、梁利權首次翻供均未提及偵查人員刑訊逼供,對此前為何作有罪供述均解釋不清。湯繼海、徐俊生、王佔軍、陳春付、李寶才、梁利權即便翻供,仍稱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未遭受刑訊逼供。而大部分有罪供述都是在看守所期間進行的。

湯繼海、萬秀玲、王佔軍、徐俊生接受檢察人員訊問時均做過有罪供述,且始終供述接受檢察人員訊問時未遭受刑訊逼供。本案各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分別由多組多名偵查員或者檢察員取得,且有罪供述筆錄均有各原審被告人的簽名、捺印確認。

關於是否存在引供、誘供的問題,各原審被告人在個別情節上前後供述存在差異,供述時間在個別情節上也存在差異;某些情節是被告人先供述,被害人後陳述;有的被告人還供述了被害人沒有陳述的犯罪事實和情節。

黑河市人民檢察院當年就對各原審被告人提出的刑訊逼供問題進行了調查,並要求參與訊問的部分偵查人員出庭接受質證,出庭檢察員當庭發表原偵查機關不存在對各原審被告人刑訊逼供、引供、誘供的公訴意見。

綜上,現無證據證實,湯繼海等10人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引供、誘供形成的。

2 湯蘭蘭的爺爺因何死亡?

孫觀宇:經查,湯瑞井入看守所時身體無外傷。2008年12月13日,其在看守所監室內吐血,後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與湯瑞井同監舍羈押的申訴人梁利權及其他同監人員、五大連池市看守所監管幹警均證實,其在羈押期間沒有遭到毆打。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對死因進行了調查,經鑑定,湯瑞井系患肺癌死亡。

本次審查,向哈爾濱醫科大學法醫學教研室調取湯瑞井屍體法醫病理檢驗報告書,證實湯瑞井死於肺癌,頭皮下出血時間在死亡前3-5天,皮膚的皮下出血為新鮮出血。經本院委託鑑定機關補充鑑定,鑑定意見為湯瑞井頭枕部皮下出血符合陳舊性損傷的特點,右前臂所見皮下出血符合新鮮出血的特點,上述外傷磕碰均可形成。湯瑞井於2008年12月6日在看守所最後一次接受訊問,7天后死亡,沒有證據證實其身體上4處外傷是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所致。

3 湯繼海是否被打掉牙齒?

孫觀宇:關於湯繼海當庭出示的牙齒,他在第一次庭審時拿出一顆牙齒,稱是第一次接受訊問時被偵查人員打掉的。但從第一次接受訊問至第一次庭審近一年時間,檢察人員數次訊問,其均稱被刑訊逼供,卻始終沒提及牙齒被打掉。黑河市人民檢察院於庭審後向其核實牙齒情況,其稱左邊一顆牙被偵查人員用拳頭打鬆動,兩三天後脫落。

本次審查,其又稱第一次接受訊問時下牙床左右兩面倒數第二顆後槽牙被偵查人員打掉。但在向牙醫表述時,又稱記不清被打掉牙齒的位置和數量。本院再次詢問時,他說的情況又有改變。湯繼海所說的被打掉牙的顆數、位置前後矛盾。

本次審查,對湯繼海進行口腔X線檢查,其缺失牙齒未見殘根、上下頜骨未見骨折線。

經本院委託鑑定機構鑑定,鑑定意見為拳擊可導致口腔任何部位的牙齒脫落,但因暴力打擊的力量和拳擊接觸面的因素,脫落牙齒常伴有牙槽骨骨折、鄰近牙齒鬆動或牙折。現除湯繼海供述外,無證據證實其當庭拿出的牙齒是被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打掉的。

4 萬秀玲是否被逼“跳樓”?

孫觀宇:經查,萬秀玲被押解去接受訊問的途中,曾翻越看守所二樓下樓樓梯扶手至一樓樓梯,並非“跳樓”。

萬秀玲在原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及本次審查調查翻越樓梯扶手的原因時,均稱在審查起訴階段,其向辦案人員提出要見女兒、被害人湯某某,後在被押解去接受訊問的途中,得知女兒拒絕見面,便翻越看守所二樓下樓樓梯扶手至一樓樓梯。

因此,萬秀玲在看守所翻越樓梯扶手是因為女兒不願意與其見面,而不是刑訊逼供。這是她本人承認的。

5 索財通話錄音是否屬實?

孫觀宇:經查,2008年11月1日,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偵查人員第三次詢問被害人湯某某,其陳述曾被劉桂英的弟弟劉鎖柱強姦。同年11月5日,被害人湯某某給劉桂英打電話說,劉的丈夫蔡曉令、弟弟劉鎖柱將其強姦,向劉桂英索要1萬元錢。兩人通話後,劉桂英給被害人湯某某打電話繼續說此事,並請同村村民紀廣付幫其錄音。次日,劉桂英將電話錄音交給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於當日向被害人湯某某核實打電話一事,被害人湯某某承認有此事,並稱確實被蔡曉令強姦過,向劉桂英要錢是為了供其讀完初中。

本次審查,被害人湯某某仍堅稱被蔡曉令、劉鎖柱強姦,其之所以打電話向劉桂英要錢,是因為自己當時未成年,直系親屬都因本案被抓,她沒有生活費。

也就是說,被害人湯某某給劉桂英打電話索要錢款屬實,但其在打電話之前已經向偵查機關舉報過被劉鎖柱強姦,並始終堅稱被蔡曉令、劉鎖柱強姦過。被害人湯某某打此電話並不能否認本案各原審被告人犯罪的真實性,二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繫。

6 兩份矛盾B超誰真誰假?

孫觀宇:案發後,偵查人員在萬秀玲衣服口袋中依法提取了一張龍鎮農場職工醫院編號為1413的彩色超聲診斷報告,報告顯示時間為2008年3月31日,病人為王某某,檢查醫生為姚某某,檢查結果為“子宮內有胎兒症狀”。

偵查機關從龍鎮農場職工醫院依法調取了編號為1413的原始報告的電子檔案,報告檢查結果為“子宮未見異常”。

上述兩份報告日期、患者姓名及年齡、檢查序號、檢查醫生、超聲診斷圖像完全相同,但檢查結論截然相反。經向彩超醫生諮詢,兩份報告診斷圖像相同,圖像顯示子宮正常,無妊娠聲像。據此,從萬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報告應是根據原始報告變造的。

萬秀玲在原審中供述,李某某給其一張彩超報告,但因為她不認字,不知道彩超報告內容。本次審查,萬秀玲又稱沒有從李某某處拿過彩超報告,供述前後矛盾。

依據現有證據,不能準確認定假彩超報告單是誰變造的,也不能查清變造目的。但上述事實不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不能因為沒有查清此事實而否定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實。

7 部分證據是否存在瑕疵?

孫觀宇:湯繼海家2004年1月15日前播放黃色錄像的機器的來源;原審判決認定第三起犯罪中,湯繼海等人用於綁被害人湯某某的柱子的位置、形狀;湯繼海一審庭審時出示牙齒的來源;依法從萬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變造的彩色超聲診斷報告由誰變造、變造目的;扣押的名為強迫曝光光盤的內容等,現在已經無法查清,但是我們認為,本案現有證據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明體系,這些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發自哈爾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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