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股权收益权是否股权不清晰?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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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股权收益权是否股权不清晰?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怎么做?

购买股权收益权是否就导致了股权不清晰?拟挂牌企业路演宣传册里面不能涉及挂牌进程和融资规划吗?挂牌公司大股东低于市场价向员工转让挂牌公司股份,约定员工服务期,挂牌公司是否需要按股份支付记账?国有控股公司能否通过受让非国有股进行股权激励?是否需要审批呢?定价又该怎么办?

Q:购买股权收益权是否存在股权不清晰的问题?是否会影响上市?

本质上,股权收益权转让安排会达到类似股权代持的效果,但和典型的股权代持关系不一样。实践中是有案例实际上存在股权收益权转让安排,但是都没有在公开文件中披露,需要公司和中介机构衡量风险。如果是间接持股的股东存在股权收益权转让安排,而且不存在规避外资产业政策,相对而言风险较小。

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要求,但不要把具体方案和价格数量写进去,笼统处理即可。但是涉及拟挂牌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最后还是别放进宣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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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挂牌公司大股东低于市场价向员工转让挂牌公司股份,约定员工服务期,挂牌公司是否需要按股份支付记账?

一般来说不需要,因为是大股东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权益,而不是公司增发股票让渡了公司的权益。但是“《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通知会计部函48号”第7条规定,“问题7.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有无相关案例?

但是,和增发还是不同,因为增发的话大股东没有直接付出成本,而转让的话大股东直接付出了成本,这笔成本为什么不让在大股东的账面上反应,而必须要在挂牌公司的账面上反应?如果大股东不是直接转让挂牌公司股份,而是转让其持有的挂牌公司持股平台的股权呢?

可见注会教材中股份支付,关于集团公司用子公司股份来结算,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处理,与问题的情况逻辑是相通的。

在集团公司层面是做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在接受服务企业层面是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股份支付存在以自身权益工具为自己结算、以自身权益工具为他人结算、以他人权益工具为他人结算,也存在以他人权益工具为自己结算,不同结算方式会计处理不同而已。

大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管理层案例:

瑞和装饰、新筑股份、风范股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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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理论论述详见k先生工作室《文新说准则系列》之《对股份支付及集团股份支付相关疑难问题的探讨与分析》

Q:经营性资金占用是不合规的关联交易导致的后果。

可不可以理解为,如果关联交易本身是经常性的交易,并且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定价公允,但因为关联方的现金流问题,产生了长期的应收账款,这样是不是就不应该定性为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呢?在实践中,尤其是大企业集团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

这个问题要从必要性、公允性、合理性(合同等文件作为支持),以及关联交易比例等多方面考虑,如果不是必要和必须的,最好避免。由于关联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在企业挂牌前要做进大范围清理,最好是彻底清理,同时还要尽可能降低关联交易的比例。

Q:企业准备挂牌新三板,已于2015年11月完成股改,但在2016年4月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需要上缴个税,并且个税金额较大,企业非高新企业,股东暂无法一次性支付,正在与税局进行沟通。问1、如个税暂时未缴纳是否构成挂牌障碍,还是只用进行风险披露?2、地方税务局针对此类问题可能会有什么解决办法?(主要是能减轻企业压力,股东愿意未来补税,时间能到5年最好,若企业地税上缴情况较好,有无可能先征后返 )?

不构成根本障碍,因为股东个人税项与企业合法合规无关。当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重点关注。 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形下,一般由股东出具承诺,全国股转系统不会过于纠结。

企业拿到了税务局的合法合规性证明,股东个人税务问题是个人之事,只须股东适格性尽调到位了即可。

至于怎么缓解企业压力,需要企业和税务局谈判,中介机构对于涉税事项不适合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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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没有这样的挂牌企业,实际控制人名下多家公司,从事相同业务,但分布在不同地区。按服务的地域不同划分,不够成同业竞争?

销售区域、产品、客户等存在差异不能说明不存在同业竞争,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双方所从事业务的近似程度和市场上的竞争状况进行判断。新三板有家人力资源的企业--华勤互联,在不同地区注册的公司劳务派遣资质是单独申请的,不能跨地区经营,解释为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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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报送IPO材料后或前公司股份能否质押?

在法律角度讲,不存在障碍。公司作为借款方,银行作为贷款方,公司股东作为担保人,担保方式为权利质押,权利为担保人持有的公司股权。从上市角度讲,可能会存在股权结构不稳定问题,但这也要看贷款数额以及质押的股权比例是否足够影响股权结构。如果控股股东持股很多,拿出小部分,如持股比例的5%做质押,不会有影响。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的通知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发起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如存在,说明质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风险。股权质押如存在需要信息披露,且实际操作还是有风险的,毕竟IPO审核严于新三板挂牌。这么大的事情应该还是要由发行主体的保荐人和律师把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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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国有控股公司能否通过受让除国有股之外股东的股权进行股权激励?是否需要国资审批?如何定价?

国有控股的公司必须走国资委,如果是国有全资公司,需审批,国有控股公司,有些需审批,有些只需备案,看持股比例和行业性质,之前新三板市场做股权激励的国企不多而且操作都不规范,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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