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
喝酒打車套路多 網約車風險要防範
編輯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秘書 韋海濤
網約車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大家的生活。但是遇到網約車司機未按照通常路線而繞遠路增加費用等問題,應當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案情簡介
張先生參加同學聚會,聚餐之後考慮到飲酒就使用打車軟件預約用車服務。司機王某與張先生聯繫後聽出來張先生已經喝醉了,所以在還沒接到張先生時就開始計費。張先生上車後便倒頭睡著,王某見機繞路行駛,本來只有不到5公里的路程,王某卻多繞行10公里,收費也高達50元。第二天早上,張先生酒醒後認為司機王某趁自己喝醉繞行,遂聯繫打車軟件平臺要求提供司機王某的駕照、車輛營運證件,車內監控和GPS行駛路線,並要求打車平臺賠償500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後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張先生依法申請仲裁,請求打車平臺賠償500元。
仲裁結果
打車平臺賠償張先生500元。
仲裁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92條關於運輸合同的規定:“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張先生作為乘客,司機王某作為承運人未按照通常路線而繞遠路增加費用,其侵害張先生的財產權利,張先生當然可以拒絕支付增加的費用,為了達到懲罰的目的,也可以拒絕全部的運輸費用。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以及該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張先生就其損失可以向打車平臺要求賠償。
哈仲提示
網約車的出現,在給廣大市民的出行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因平臺公司管理失範、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等原因,損害了乘客的合法權益。乘客作為消費者要樹立維權意識,在遇到類似受欺詐的情形時,要懂得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編者簡介
韋海濤
法學碩士,畢業於黑龍江大學。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審理部工作人員,仲裁秘書。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籤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議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地址信息,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文件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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