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法院判决停运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案情】

2016年9月11日,曲阳县东泉头村陈某雇佣司机王某驾驶大货车行至382省道定州市八里店路段时,被逆向行驶的平山县左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定州交警责任认定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其中陈某车辆停运49天,经公估公司评估每天营运额为500元,计24500元。因对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是故陈某将左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

定州法院判决停运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审理】

后,定州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其中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据此,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另外,商业三者险合同中业明确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赔偿,同时原告主张的停运天数无证据证实,故此不同意赔偿。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从事发2016年9月11日至2016年10月29日委托公估公司拆检进行评定,原告车辆处于停运状态,应当认定为合法合理的停运天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此,停运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又因保险公司没有提交由被保险人签字的投保单和明确告知免责说明,是故商业险范围内不应免责。

定州法院判决停运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判决】

2018年7月24日,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依照该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中予以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车辆停运损失24500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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