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第300期」廣西誠業投資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一審宣判

「总第300期」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总第300期」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总第300期」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廣西壯族自治區蒼梧縣人民法院今天對廣西誠業投資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一審判決:廣西誠業投資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被告人黎華林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被告人唐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江建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总第300期」广西诚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廣西誠業投資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黎華林、唐珊作為股東發起人於2009年11月18日投資成立。被告人黎華林系該公司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唐珊(被告人黎華林的妻子)系該公司的副總經理,負責管理公司的財務運作和物業管理等;被告人江建斌系該公司的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的樓盤銷售、融資業務以及資產處置等。2009年,因誠業公司資金短缺,被告人黎華林、唐珊遂決定以公司的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2009年11月至2014年6月期間,在公司不具備吸收社會公眾存款資質以及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情況下,由被告人黎華林、唐珊、江建斌以被告單位廣西誠業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通過朋友及公司員工的宣傳,以承諾支付月利息1%-6%不等的高息或高額利潤作為回報,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誠業公司以本公司的樓盤、土地等財產或以黎華林、唐珊夫妻等人的名義作為擔保,通過出具借據、借條或簽訂借(貸)款合同、協議等借款憑據,以及簽訂投資合作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方式,向392個社會人員和單位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共7.43億多元。被告人江建斌於2013年至2014年在擔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期間,參與了其中的1.86億多元的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行為。被告單位誠業公司、被告人黎華林、唐珊、江建斌至案發前已歸還款項共3.4億多元,造成經濟損失數額為3.98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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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蒼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廣西誠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為被告人黎華林、唐珊夫妻二人,黎華林作為誠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唐珊作為副董事長,其二人以誠業公司的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屬於誠業公司的行為。誠業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生產經營需要資金週轉等為由,利用承諾支付高息為誘餌,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或變相吸收資金,其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違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四個特徵,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黎華林、唐珊身為誠業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江建斌身為誠業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被告單位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屬於單位故意犯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黎華林、唐珊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江建斌不區分主犯、從犯,依法應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被告人黎華林、唐珊經公安機關傳喚後主動到案並供述了其以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的部分事實,但在庭審中又予以翻供,其行為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江建斌在接到公安機關傳喚後主動到案,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前,被告單位已歸還被害人部分款項,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據此,依據被告單位誠業公司和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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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黃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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