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快審快辦爲在押人爭取拯救生命的時間

「基层」快审快办为在押人争取拯救生命的时间

近日,琿春林區檢察院辦理了一件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在保證正常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快審快辦,為在押人爭取了拯救生命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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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申請人因身體出現危重病情而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為保證其快速就醫,需從快從速辦理。在瞭解此情況後,承辦檢察官為儘可能多地爭取治療時間,立刻組織辦案力量,以最快速度整理案件基本材料並攜帶辦案設備趕赴申請人羈押地,會同原案承辦法官、看守所檢察室工作人員和申請人當面詳細地瞭解案件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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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瞭解,申請人被診斷為血小板嚴重減少,若不及時診治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且對其變更強制措施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承辦人果斷決定立案審查,僅用半天時間就高質量辦理了此案,為申請人爭取了寶貴時間。原案審判法院採納了琿春林區檢察院變更高某某強制措施的檢察建議,現高某某已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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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其嚴苛的一面,也有溫柔的一面,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就是最好的體現。琿春林區檢察院通過積極發揮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職能,及時快辦,保證了在押人高某某的生命安全,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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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延伸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二十七條: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三)過失犯罪的;

(四)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五)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七)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八)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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