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約架書」瘋傳:一對一單挑!警察把雙方請到派出所吃瓜……

一封“约架书”疯传:一对一单挑!警察把双方请到派出所吃瓜……

近日

一則頗具搞笑意味的約架書

在網絡上瘋傳

↓↓↓

“今有學苑名府小區1號樓**業主和7號樓**業主之間產生私人恩怨,現雙方自願約定於7月18日晚上六點半於學苑小區西大門徒手對決……”

一封“约架书”疯传:一对一单挑!警察把双方请到派出所吃瓜……

這則約架書上除了具體時間、地點、人物外,還做了如下約定:

一:徒手格鬥,不得持械,一對一對決,單挑。

二:不得故意攻擊要害部位,如襠部、太陽穴等。

三:過程中,若一方倒地,另一方不得連續攻擊,待對方起身後繼續,直至一方放棄。

若一方違反上述約定,一方可無限制級攻擊……

此外,還進行了“免責聲明”——“我鄭重承諾,在本次對決過程中,無論受傷或財產損失,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以及一切法律責任!

在約架書的末尾,還寫道:“有鑑於本人的行為不符合普世價值觀,本人聲明退出學苑(名府)臨時業委會,辭去業委會主席一職……”

結尾處還附上了親筆簽名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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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約架方是

浙江寧波海曙區高橋鎮學苑名府小區的

1號樓業主毛師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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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

網上傳播的這則約架書上的

另一個簽名,

並非毛師傅的約架對象,

而是一些看熱鬧的網友

隨意編了個名字P圖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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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毛師傅為何突然對外

發佈這樣一則約架書呢?

背後是否有隱情?

他向記者還原了事情經過:

7月17日,浙江寧波學苑名府7號樓業主老張的兒子,回家發現沒帶門卡後,用腳踢壞了新裝不久的小區大門,踢門的視頻被物業的監控拍了下來。

物業經理將老張兒子踢門的視頻傳到了小區業主群裡,毛師傅看後非常生氣,在業主群裡說道,“拿門撒什麼氣?腳怎麼那麼厲害?有種衝我來。”

後來,老張的兒子便在群裡說,要讓毛師傅出來跟他單挑。

於是,毛師傅便寫下了那封約架書,發到了群裡,沒想到一下子就傳開了。毛師傅萬萬沒有料到,這麼多人都知道了,甚至還有人要買他們“約架”的勝負。

由於“約架書”有不少細節,

表述又很詼諧,

一時令眾多網友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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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這也引起了

寧波海曙高橋派出所的重視。

當日下午,

海曙高橋派出所的民警便找到了雙方,

對雙方進行調解。

隨後,派出所的調解員、

高橋鎮的網絡員,

以及小區業主群裡叫嚷過要約架的人,

都被叫了過來,

為了緩和情緒,

還為大家準備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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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

民警

“你們是成年人了,應該有判斷,約架是違法的,平白無故去打一頓,有意義嗎?如果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誰負責?”

“而且,這事現在傳播得這麼廣,年輕人們要是照著學了,怎麼辦?”

經過對雙方進行調解,老張願意賠償兒子踢門造成的損失,而維修公司也在民警等人的調解下,將賠償費用盡量壓低;而另一方毛師傅,聽過民警和調解員們苦口婆心地勸導後,心裡的氣也放下了不少。

最後,毛師傅和老張當著眾人的面,一人一邊,分站在桌子兩側,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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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派出所要求毛師傅寫一封針對“約架事件”的道歉信,發佈至網絡上,致歉信內容如下:

“由於本人魯莽,於今天在本小區業主群發了一份莫名其妙的東西,經過網絡快速傳播,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經過警方教育和批評,現我深刻認識錯誤,並在警方調解下,與對方達成和解,對此事件給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本人深表歉意,和諧社會,拒絕暴力!”

此外,另一方當事人老張則在小區業主群發了道歉信,就兒子踢門事件向全體業主道歉,並承諾願意賠償,此事就此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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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評論

@天旭:武功再高,還是怕警察,兩個人加起來快一百歲了,行為還跟孩子似的。不過,還是感謝二位,在炎炎夏日,增添一絲笑料。

@手機92838:

打球多好,非要打架

@豆包子:現在還有這麼幼稚的人嗎,小孩子都知道文明瞭,大人怎麼還犯糊塗了

@饅頭仔:看完有點想笑是怎麼回事……

@金莉萍:那個踢門的成年人呢?難道兒子做錯事父親來認錯,真是養不教父之過。難怪會養出這種孩子……

@我愛鮮芋仙:打輸住院,打贏坐牢!

@紫:忍不住了笑了,還沒打就被警察叔叔發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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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

“約架書”中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在衝突過程中發生傷亡情況,

不用負法律責任嗎?

01

私自“約架”出現傷亡需承擔法律責任

河南律師李繼東介紹,如果進行私自“約架”,是其個人行為,一旦出現傷亡,可以認定為一種鬥毆行為,須承擔法律責任。

02

“約架”如何認定責任

構成聚眾鬥毆罪。懲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即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要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即均承擔賠償責任。

1、聚眾鬥毆罪是指,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2、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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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莫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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