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東風西漸」

近年來,“反洗錢”已經覆蓋了經濟、金融、法律、政治、外交、軍事等諸多領域,部分國家還將“反洗錢”提高到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國際政治穩定的戰略高度。我國目前的反洗錢法律體系以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191條為主線,以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三部規章為擴展,最終形成了2006 年頒佈的專門性的《反洗錢法》。雖然上述法規在反洗錢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洗錢新手段的不斷出現,“反洗錢”措施也宜借鑑國際經驗不斷加以完善。

反洗錢“東風西漸”

反洗錢監管要素

從國際經驗看,“洗錢”和“反洗錢”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所以幾乎所有國家都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置於核心地位。

由此,各國立法確認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構成了洗錢預防措施的三項基本制度。這也是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反洗錢三項核心義務”,更是反洗錢監管的核心與重點。

要素一:客戶身份識別,即客戶盡職調查,也稱為“瞭解你的客戶”。其處於反洗錢三項核心義務的基礎地位,是指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在為客戶提供產品或服務時,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了解自己的客戶。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正在逐步呈現以風險為基礎的發展趨勢。

要素二: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的核心問題和基礎工作就是可疑交易信息的採集、分析和報告,分為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兩種報告制度。

大額交易報告制度是指,凡交易金額在規定金額以上的交易,不論是否可疑,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都應當向反洗錢主管部門報告的制度;

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當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懷疑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或與恐怖融資有關時,必須迅速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反洗錢主管部門報告的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防範洗錢的核心措施,金融機構提交的可疑交易報告是反洗錢資金監測的主要信息來源。

反洗錢“東風西漸”

要素三: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是指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為能夠在遵循適當程序的前提下,向反洗錢主管部門提供其所需要的資料,應當將所有必要的國內或國際交易記錄、客戶身份資料、賬戶檔案等保存一定期限的制度。

反洗錢的國際經驗

隨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形勢的日益嚴峻,主要發達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日臻完善,且更是以原則性為監管處罰依據,反洗錢處罰日趨加重,罰單屢創新高,並加大了對金融機構首席合規官(Chief Compliance Officer,簡稱CCO)個人責任的追究力度;此外,還通過“潛在苛刻條款和要求的和解制度”來解決洗錢案件。

美國

美國反洗錢體系的核心和樞紐是其金融情報中心(金融犯罪執法網絡),同時美國財政部也承擔一部分相關職責。

目前美國的反洗錢法律主要有:1970年美國國會通過的《銀行保密法》《1992年阿農齊奧-懷利反洗錢法令》《1994年禁止洗錢令》《1999年反洗錢法》《美國愛國者法案》。

貨幣監理署負責監管國家級商業銀行,聯邦儲備銀行負責監管州級成員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監管州一級非成員銀行的反洗錢監管。反洗錢監管部門的主要監管措施包括:市場準入審核;發佈行業準則;定期開展檢查與評估。

美國反洗錢的懲處機制:《1986年洗錢控制法》《1994年禁止洗錢令》和《美國愛國者法案》,都從法律層面加強了對洗錢的懲處力度,同時也將洗錢罰沒收入中的一部分用於對金融機構人員的培訓等。

對美國銀行業的監管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嚴厲的處罰制度,而且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的數據庫與美國境內所有的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數據庫聯網。但其監管中存在對被監管機構細節問題過度重視的現象,這有可能忽略系統性的反洗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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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英國的反洗錢法律規範可分為四個層次:議會立法,財政部頒佈的行政規章,英國金融監管局(FSA)制定的《反洗錢規則手冊》和行業自律組織發佈的工作指引。

英國目前主要是由金融監管局行使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監管職能,具體監管措施包括:審核反洗錢報告官資格;設定反洗錢標準;注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手段的運用;根據風險採取分類監管;情報收集和共享。

FSA的反洗錢處罰措施主要有警告、通報和罰款。監管部門尤其看重反洗錢內控和培訓制度,若違反相關規定,則視為犯罪行為,需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英國銀行業反洗錢監管模式兼具穩定性、原則性和相當的彈性,既能隨時根據國際條約和要求進行調整、變化,也能在法律層面保證最新的監管措施和理念能夠順利實施。

相對而言,英國的反洗錢標準是十分嚴格的,其履行成本也較高,成本收益不匹配。在監管過程中,應探索和運用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注重實效,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在被監管機構中的管理和協調作用。

中國香港

中國香港反洗錢刑事立法包括:《販毒(追討利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其對洗錢罪、恐怖融資及舉報和保密進行了規定。

其金融監管行政指引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制定的《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和《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補充文件》。其規定了銀行業必須採取的反洗錢措施。

中國香港成立了“打擊清洗黑錢及反恐融資中央統籌委員會”,統一協調反洗錢工作。金融管理局等部門作為成員單位,各自對所管理的行業進行反洗錢管理。反洗錢監管部門的主要措施包括:以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發佈行政指引;多種監管手段和措施靈活運用;注重反洗錢宣傳和培訓。

反洗錢“東風西漸”

中國香港監管部門如果發現金融機構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則會要求其整改。如果機構整改不到位或者違法情節很嚴重,通常會採取更加嚴厲的措施。

中國香港反洗錢監管理念是廣泛推行風險為本的工作原則。在具體監管方式上,除了傳統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外,中國香港也引入了德國的外部審計方法。與此同時,中國香港監管部門還推行反洗錢自律評估框架,幫助金融機構及時發現問題並及早糾正。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處罰不多但收效明顯,這是中國香港反洗錢監管獨有的特點。

三點啟示

啟示一:開展國際合作,拓寬司法協助的範圍

我國在積極加入反洗錢國際組織的同時,充分發揮了金融特別行動工作組的作用,吸收其反洗錢的先進理念和實踐經驗,加強反洗錢的國際協作。國際社會反洗錢司法合作的最終目標,就是各國運用相似的反洗錢法律標準來打擊洗錢犯罪,杜絕犯罪的可能。

我國應完善反洗錢國際合作,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司法協助規則。在網絡洗錢方式更加嚴峻的情況下,應積極加入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擴大洗錢犯罪的國際管轄範圍,制定專門的機構管理相關事務,保證措施的實施與落實,構建金融情報交流合作制度。要借鑑國際機構的情報交流技術,蒐集隱蔽的網絡洗錢線索。

反洗錢“東風西漸”

啟示二:完善以風險為導向的反洗錢監管體系

目前“風險導向型”反洗錢制度逐步被業界接受,在國際上也得到普遍的應用。這種制度是通過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按照嚴格的程序,對各項風險進行系統評估,其關注的是最大洗錢風險環節。我國相關監管機構應該在以堅定風險為本的監管思路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更多有效的風險監管措施,將監管重點放在風險較高的創新產品上,提高工作效率。

啟示三:完善我國的反洗錢組織架構

以合理性和有效性為指針,合理配置反洗錢活動中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提高反洗錢活動的效益和質量。各機構應該分工明確、職能清楚、緊密協調配合,迅速處理、分析和傳遞信息數據。

IDyingtonghuo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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