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清河政法部门发联合通告 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治时评|清河政法部门发联合通告 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清河县人民法院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清河县公安局

清河县司法局

关于敦促赡养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为弘扬中华民族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家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虐待、遗弃老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促进全县脱贫攻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年人。

二、子女应当履行对年老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居住,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三、赡养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负责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病伤治疗的,在征得被赡养人的意愿后,由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代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一律实行缓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赡养义务人或其配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冻饿、拘禁、强迫超体力劳动、有安全住房不让住、有饭不让吃、有衣不让穿、有病不让医等方式折磨家庭成员的; (二)以咒骂、侮辱、诋毁人格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摧残的; (三)以干涉人身自由、殴打等方式伤害家庭成员身体的; (四)有其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五、对揭发检举本通告第四条所列行为并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人有安全住房而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人必须立即主动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生活。赡养人要主动承担起照料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的义务。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人的,赡养人之间应当主动协商好被赡养人的赡养事宜,不得互相推诿。

七、按照一户一宅规定,批准新建房屋入住后不拆除老旧房,并以恶意串通的方式,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源自:清河县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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