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已同父亲离婚 子女是否还有赡养责任?

原告李某与案外人孙某于1975年相识并结婚,双方结婚时,孙某已与他人生育三子女且三子女均年幼,婚后两人共同抚养。1989年李某与孙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李某现年事已高,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三被告即三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至终身。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综合考虑李某之前抚养三被告的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孙某甲每月承担赡养费350元、孙某丙每月承担450元、孙某乙每月承担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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