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套路贷”为代表的新型犯罪!

都说走过最远的路,是别人的套路,

然而,有一种套路,如果你不注意,

那将是让你倾家荡产的悲惨之路。

这个套路叫“套 路 贷”

警惕以“套路贷”为代表的新型犯罪!

你被“套路”过吗?

案例一:

安吉县居民孙某资金紧张,其无意中在陌陌上看见一则“车子无抵押贷款”的广告,就按照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叶某,双方沟通后,孙某向叶某借款11万元,签下了叶某等人事先准备好的合同,并向叶某等人出具了11万元的借条。在扣除叶某等人提出的“保证金”、“家访费”等费用后,孙某只拿到了6.5万元,后叶某等人以要在叶某车子上安装GPS为由,将孙某奥迪轿车开走隐匿。第二天,叶某等人便拿着孙某出具的借条向孙某强行索要11万元,称不给钱就不还车,孙某发现上当后报警,后叶某等3人被抓获,最终均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警惕以“套路贷”为代表的新型犯罪!

案例二:

邓某某等人在安吉县城区成立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并拉拢了陈某等人作为“业务员”,负责放贷、追债等业务,通过实施“套路贷”犯罪牟取非法利益。邓某某等人先后向被害人张某、谈某等人放贷,并欺骗对方出具高于实际借款金额数倍的借条,在被害人无力还款后,邓某某等人多次对被害人及其家人实施言语威胁、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按照借条上虚高的借款数额还债,后被害人不堪其扰选择报案,邓某某等6人被依法批捕。

警惕以“套路贷”为代表的新型犯罪!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指不法分子以“借款”为名,事先为借款人设置圈套,最终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的新型犯罪方法。“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警惕以“套路贷”为代表的新型犯罪!

“套路贷”不同于高利贷,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套路贷"有什么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不法分子对外常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借款人签订比实际借款金额高数倍的或其他明显不利于借款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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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不法分子为获取日后可能发生的借贷诉讼有利证据,常先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人,再以各种借口让借款人将大部分借款取现后,在无监控的地方返还出借方,通过此种手段制造银行流水,造成借款人已取得合同约定全部款项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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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单方肆意认定违约。不法分子在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后,常单方寻找种种借口,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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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不法分子会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借款总额更高的“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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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软硬兼施索要债务。不法分子常通过言语恐吓、滋扰纠缠、敲诈勒索、限制自由、实施殴打、虚假诉讼等方式,实现侵占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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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套路贷”?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借款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债手段及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我们该如何防范呢?

理性消费,正规渠道借

倡导理性消费,日常生活中如急需用款,最好先向亲朋好友寻求支援,也可以向银行借款,不要向不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仔细查询,明确公司资质。“套路贷”不法分子一般对外都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但实际无金融资质。因此,万一需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在借款前,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查询对方资质,看其是否正规。

谨慎预防,做好资料保存。在签订借条时,一定要按实际借款金额填写,利息另行约定。拒绝签署含有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的借款合同,避免掉入“套路贷”陷阱。同时,将借款资料保存,对借款对话过程录音,万一遭遇套路贷,可以在法庭作为证据使用。

及时止损,果断报警求助。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务必第一时间报警求助,若遭遇暴力催款,更要及时报警,避免深陷“套路贷”,遭受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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