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審判決下來後,被告人一定要上訴嗎?

藍色空間號2018


不。是否上訴,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為什麼一定要上訴?

當然,如果對判決不服,多數被告人都會選擇上訴。

對於的確有冤情的案件,上訴不僅僅能幫助查明案情,還能今後的申訴工作準備更多的空間。

因為,即便上訴結果依然不理想,比如二審依然維持原判,被告人還是不服,他未來申訴的對象法院首先就是二審法院,如果該申訴請求被駁回,申訴人還可以向更高一級的法院申訴。

但是,而如果最開始沒有上訴,那生效的就是一審判決,以後申訴的第一對象就是一審法院,即便被駁回,再審提出申訴請求的法院就是上級法院。

這樣做的壞處就是申訴對象和一審法院重合,從現實角度而言,要一審法院否定自己法院其他法官的判決很難,連審查立案都很難。

特別是一些沒收了鉅額財產的案件,很多被告人坐完牢出來後申訴,很多就是為了財產問題申訴。這種案件涉及財產執行問題,審判級別越低,受到地方各種力量影響的可能性就學校。及時上訴,為今後申訴提高審判級別留下空間。比如一審法院是某市某區法院,上訴的話就是某市中院。今後的申訴對象就是某市中院,如果中院駁回申訴請求,還可以向中院的上級法院也就是省高院申訴。但如果沒有上訴,將來申訴就是先向一審某區法院,被駁回後向某市中院申請。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問題意見

被告人有權決定是否上訴,可以決定上訴,也可以不上訴。

上訴權是被告人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我國實行兩審終審的司法審判制度,刑事案件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重新予以審判。

上訴權作為一項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在我國,上訴權基本沒有限制,被告人甚至可以“無理由”上訴。但如果被告人對一審判決表示服判,就不會上訴,上訴不是必須的。上訴權不是一項強制性的權利。

問題簡析

受制於有限的訴訟資源,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上訴以後啟動二審程序(複審程序)。二審程序是指初審(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享有啟動程序的訴訟主體的審判請求,審判初審(一審)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裁判或者其他決定的程序,在我國,也是終審程序。

上訴自由原則,鑑於案件是否得到公正處理,最有發言權的是當事人,特別是是裁判於其利益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在一審裁判宣告後自動放棄了上訴,這雖然不排除一審有公正之處,但只要當事人不是被迫放棄,就說明公正目標已經基本實現,法律允許當事人享有自由行使上訴權的權利!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等。

拋磚引玉。


吳竹兵律師


在刑事訴訟中,上訴是被告人的法定權利,他如果認為判決不公,當然可以行使上訴權利,在二審中糾正正義。

那麼,如果一審判決合法合理、量刑適當,被告人有上訴的必要嗎?這種情況下雖然二審也不可能會減輕量刑,但從某個角度考慮的話還是可以上訴的。

一審判決以後如果不上訴,那麼10天上訴期經過以後就判決生效,被告人就從未決犯變成已決犯,需要被正式移送監獄執行刑罰。如果上訴的話,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又是一兩個月的時間,被告人仍然是未決犯,暫時還是關在看守所內。也就是說,如果上訴則會多幾個月時間關在看守所內,而看守所內不用勞改,生活相對輕鬆一些。

另外,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上訴不加刑”,因此,即使上訴也沒有被加重判刑的風險。況且,在看守所內羈押時間,將來判決生效以後也能折抵刑期。所以,如果想在看守所內多待一段時間,那麼就可以選擇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冰焰


不一定都要上訴。如果一審宣判結果和自己預想的結果相同,法庭判決使自己心服口服,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的都會選擇不提起上訴。


如果一審結果宣判以後,和自己事先預料的結果相差甚遠,證據不足,表示不服。那麼,大多數民眾都會選擇上訴。


車子194229416


如果是職務犯罪案件,就是冤假錯䅁上訴也沒用,因為一審法院都經二審法院內審過,再則是紀委移交的䅁件,檢察院不敢不起訴,法院也不敢不判有罪呀。上訴有用嗎?只能是在看守所多受罪,還是不上訴好,無奈,


回答88


刑事案件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覺得量刑重或者認為無罪,可以提岀上訴。如果覺得量刑適當,也可以不上訴,在上訴期間如果公訴機關不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二審法院不會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再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就是"上訴不加刑原則"。所以被告人可以放棄顧慮,不服一審宣判可以大膽上訴。


SirJanzen


不一定,

上訴與否是被告人的權利,

也就是說他可以選擇上訴,也可以選擇不上訴。

這取決於他自己,也有案件本身是否存在可上訴的點自己自己的主觀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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