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社会组织非法集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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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关注度和参与度的不断提升,一些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为名开展的实际以营利为目的的募捐活动,甚至假借慈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某些组织和个人打着慈善的旗号,披着慈善组织的外衣干着牟利的勾当,极大损害了慈善组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这些组织和个人有的是以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名义直接开展非法集资及传销活动,有的是利用一些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急于筹集善款,做大做强业务的心理以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了解,通过在这些组织下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等方式合作开展活动,由于有这些合法社会组织的背书,对于社会公众有着很强的欺骗性。2017年公安部门查处的“善心汇”,广东省公安厅侦破的“人人公益”网络传销案等,就是典型的披着公益慈善外衣的非法传销组织。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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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

(二)违规预售商品房变相融资或“一房多卖”;

(三)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等;

(四)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农民合作社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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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牟利。个别不法分子借助合作社外壳,非法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组织行为看,这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涉农合作组织有四个特点:

是没有产业支撑,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是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是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监制:周文英

校审:欧阳晶

主管主办: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新法制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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