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羣辱罵誹謗他人,五被告被判道歉賠償

男子裴某因急需用錢,欲將自己名下車輛辦理抵押貸款,遂來到位於紅橋區的某車貸公司,公司五名員工謊稱車輛有違法記錄,雙方因此發生爭執,五人隨後在多個微信群對裴某進行言語攻擊、辱罵、誹謗,給裴某造成惡劣影響,不久前,裴某一紙訴狀將五人告上法庭。

案件經過

3月26日,原告裴某因資金週轉需要,擬將其名下車輛在某車貸公司辦理抵押貸款。五被告系該車貸公司職員。在辦理貸款手續過程中,五被告謊稱原告名下車輛有肇事逃逸、盜搶等違法記錄,原告明確予以否認。後雙方發生口角,紅橋區西於莊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後,將雙方帶到派出所解決糾紛。經民警查詢,原告名下車輛並無上述違法記錄。當日晚,五被告分別在多個微信群對原告進行言語攻擊、辱罵,捏造事實,誹謗原告用盜搶車、套牌車騙取車貸,PS原告的微信頭像,添加了原告騙車貸等字樣,大量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轉發,其中被告胡某還在聊天群中公開謾罵原告,言語汙穢不堪。

3月28日,原告就五被告的行為向西於莊派出所報警,民警再次進行了接警處理,並於同年4月11日向原告提供了經核查的該車貸相關工作人員微信暱稱、實名及身份信息、聯繫方式及戶籍住址的相關信息供原告民事訴訟使用。

原告裴某從事貸款工作,五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其社會評價及行業信用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給其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為此裴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五被告通過微信聊天群、朋友圈這種公開的網絡平臺方式,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明確指向性的發表針對原告騙取貸款的言論,尤其是原告車輛違法情況未經有關部門查證或通過相關權威渠道查證的情況下,公開發布經PS後的原告照片在多個微信聊天群發佈傳播,其中被告胡某在微信群聊天平臺對原告使用侮辱性言論進行辱罵,使得該言論在特定的環境和人群中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故法院判決五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侵權行為;刪除其於2018年3月26日在微信平臺發表的有損原告名譽的內容,並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發布賠禮道歉函,發佈天數不少於七日,道歉函的內容由法院核定,逾期法院將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刊登於相關媒體上,費用由被告承擔,並判決五被告一次性共同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天津政法報記者 陳惠豔 通訊員 溫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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