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者獲賠15萬,還手者被判刑!被打還能還手嗎?

發生口角,對方罵的那麼難聽,還動手打我,要不要還手?不還手忍著?慫?還手?

是不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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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例顯示,被告人李某在深圳市福田區XX中心XX室其公司所在地,因瑣事與同事被害人趙某發生口角,隨後發生互毆,致使趙某眼部、鼻子等部位受傷(經鑑定所受損傷屬輕傷二級)。後被告人李某的家屬與趙某達成和解,支付趙某賠償款人民幣15萬元,趙某對李某表示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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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認為其行為純屬正當防衛,並未構成故意傷害罪,完全是趙某先挑起事端,辱罵並先動手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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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提出其行為純屬正當防衛的理由,趙某先動手打人這一情形僅有李某的供述,並無其他證據可以印證,且在案證據可證實雙方因瑣事發生口角繼而引發互毆的事實

,故李某提出其行為純屬正當防衛的理由不能成立。並判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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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關於被告人李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問題

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陳桂雄律師認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了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在緊急情況下制止不法侵害,賦予公民實施自力救濟以便保護合法權益的一項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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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正當防衛行為具有被動性和防衛性。

而從互毆與正當防衛的區別來看,互毆行為具有主動性和不法侵害性,互毆行為人主觀上都有侵害對方的故意,在此侵害對方的故意支配下,其行為表現出明顯的主動性,鬥毆雙方主動地採取促使其侵害意圖達成的多種措施以使對方遭受侵害,並積極追求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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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本案,

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趙某雙方在爭執未果的情形下,均對對方採取拉扯踢打的方法,雙方均有侵害對方的故意,並積極追求傷害結果的發生,應屬互毆

法院因此認定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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