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考點精要(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 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

2. 分類

根據自然人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範圍:①年滿18週歲的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16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效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為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範圍:①8週歲以上[民法總則新修改內容,舊法為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效力:①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②其他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其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單方行為無效,如立遺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合同行為效力待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範圍:①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總則規定不滿8週歲的兒童不具有獨立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兒童購買玩具的行為,都需要由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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