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費負擔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費負擔的若干措施》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5月27日

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費負擔的若干措施

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意見》(桂發〔2018〕10號),為減輕我區企業稅費負擔,持續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新力,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落實減輕企業增值稅負擔政策

(一)降低增值稅稅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二)調整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調整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三)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增值稅稅收優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四)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和融資貴的困境。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加快落實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政策

(五)對小微企業實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六)支持企業加大研發力度。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原有政策口徑執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七)提高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八)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所得稅優惠政策。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各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九)支持企業開拓市場。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扣除。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十)鼓勵境外投資者在我區擴大投資。自2017年1月1日起,對境外投資者從我區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區內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三、減輕企業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和契稅負擔

(十一)降低車船稅部分稅目的適用稅額。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國家規定稅額幅度內,將車船稅中核定載客人數20人(含)以上的客車(包括電車)、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不包括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包括拖拉機)的適用稅額分別降低至480元/輛·年、16元/噸·年、8元/噸·年、16元/噸·年和16元/噸·年。

(十二)減輕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負擔。尚未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意見》(桂政發〔2017〕23號)提出的“從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等級範圍和分等稅額標準,努力降低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負擔”要求的市、縣,要根據本地區的區劃調整、市政建設狀況和經濟繁榮程度等,研究提出本地區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調整方案,於2018年7月1日前按規定程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已報批的市、縣按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批覆執行。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核准後,予以減免。

(十三)實行房產稅困難性減免。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核准後,予以減免。

(十四)落實減輕企業印花稅負擔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5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十五)落實減輕企業契稅負擔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事業單位改制或重組符合政策規定的,享受契稅減免政策。

四、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

(十六)暫停徵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暫停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在此之前欠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應足額徵收,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上繳國庫。

(十七)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準。自2018年7月1日起,將廣西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準,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降低廣西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桂財稅〔2017〕34號)降低25%的基礎上,再降低25%。

(十八)落實降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五、停徵、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九)取消增設道口費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費。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公路路產補償費中的增設道口費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費兩個收費項目。

(二十)落實減輕專利費負擔政策。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徵專利收費(國內部分)中的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代理機構、代理人委託關係的變更),PCT(《專利合作條約》)專利申請收費(國際階段部分)中的傳送費;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專利年費的減繳期限由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6年內,延長至10年內;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專利申請,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覆期限屆滿前(已提交答覆意見的除外),主動申請撤回的,允許退還50%的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六、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二十一)落實收費公路“綠色通道”及貨車計重收費等政策。繼續嚴格落實收費公路“綠色通道”、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通行費減半等減免政策;完善貨車計重收費政策,調整計重收費合法裝載噸位標準。

(二十二)推廣高速公路ETC。自2018年5月1日起,免費辦理貨車ETC(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卡,擴大ETC用戶規模,提高貨車通行費優惠幅度。

(二十三)實施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試點。自2018年10月1日起,開展我區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試點,分路段、時段調整高速公路收費標準。

(二十四)停收部分高速公路一類橋隧車輛通行費。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收六寨至河池、河池至都安、隆林至百色、那坡至靖西、靖西至崇左、三江至柳州等高速公路的一類橋隧車輛通行費。

(二十五)降低貨車城市路橋通行費。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次交納通行費和辦理以後年度通行費時,將貨車的城市道路和橋樑通行費收費標準降低50%。

七、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二十六)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實施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政策。對自治區級及以上產業園區的工業企業,由企業參保地同級人民政府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給予適當補貼,降低其繳費負擔。

八、減輕企業失業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負擔

(二十七)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和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將我區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5%降至0.5%。同時,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至2020年底,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穩崗補貼,補貼金額為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50%,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同時,對企業遇到暫時性困難未能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在補繳上年度欠費後,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50%給予穩崗補貼。

(二十八)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確保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執行階段性降低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政策,具體降低費率政策由各設區市自行制定。

(二十九)調整優化工傷保險費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傷保險實際平均費率由原來的1%降至0.75%,其中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分別按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繳納。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二類至八類行業,上個浮動週期工傷保險支繳率小於等於20%,同時工傷發生率小於等於3‰的,費率下浮至其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的50%;上個浮動週期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20%且小於等於40%,同時工傷發生率小於等於3‰的,費率下浮至其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的80%。其中,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在保持八類費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數在18個月(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含)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下調費率期間,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到達合理支付月數範圍的,停止下調。

(三十)降低生育保險費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於生育保險基金結存量超過9個月的設區市,要結合當地實際,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執行0.5%的生育保險費率。同時,全區各地要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在確保基金收支平衡情況下,合理調整費率。

九、附則

以上政策與自治區現行其他政策出現交叉的,可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但不得疊加。

以上政策執行期限內,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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