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取消公告披露不及時被監管

股東大會取消公告披露不及時被監管

加入微信信公董辦交流群(infaithjinjin),看更多精彩乾貨!

案情簡介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盛股份”、“公司”)於2018年6月9日披露了《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及其摘要等重大資產重組相關公告,同時定於2018年6月25日召開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康盛股份擬以資產置換的方式將公司持有的富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75%股權置換關聯企業中植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下屬子公司煙臺舒馳客車有限責任公司51%股權、中植一客成都汽車有限公司100%股權,置換差額部分以現金補足。其中,公司所持有的富嘉租賃75%的股權仍在質押期限內。公司承諾,最遲將在審議本次交易的股東大會召開前,辦理完畢提前還款和解除質押事項,確保所持有的富嘉租賃75%股權資產產權清晰,資產過戶不存在法律障礙。但因康盛股份無法將重大資產重組中置出資產富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股權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解除質押,公司於2018年6月22日披露了《關於取消股東大會並延期審議相關事項的公告》,推遲審議原定於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各項議案,股東大會的召開日期及股權登記日另行通知。

紀律處分及監管措施

深交所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8.2.3條的規定,於2018年7月6日對該公司出具了監管函。

規則摘要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8.2.3上市公司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應當在原定召開日期的至少二個交易日之前發佈通知,說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體原因。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上市公司應當在通知中公佈延期後的召開日期。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延期或者取消股東大會,需要在原定召開日期的至少二個交易日之前發佈通知,而不是兩個自然日。本案例中,原股東大會安排2018年6月25日(週一)召開,取消股東大會的公告是同月22日(週五)披露,公司未在兩個交易日之前發佈取消公告,故收到交易所監管函。

—End—

更多最新資訊,請關注“信公諮詢”公眾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