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發布業績預測引發股價異動被通報批評

控股股東發佈業績預測引發股價異動被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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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年7月29日,安陽鋼鐵(600569)控股股東安鋼集團在大型調度會上提及集團7月份盈利預計實現3億元,8月5日在微信公眾號推送《7月份實現3億元,安鋼是怎麼做到的》一文,引發媒體爭相報道。8月3日至8月9日5個交易日中,安陽鋼鐵股價有4個交易日漲停。

8月31日,安鋼集團在官方網站登載《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再創佳績》的消息中,提及安鋼集團8月份有望突破4億元,該信息再次被多家媒體轉載報道,安陽鋼鐵股票於9月1日再次漲停。2017年8-9月期間,雖然安陽鋼鐵半年報中顯示公司歸母淨利潤大幅下跌,但股價卻從3.25元漲到5.33元,區間漲幅達61%,且股價走勢與控股股東有關業績大增的信息發佈時間點基本契合。

安陽鋼鐵是安鋼集團最重要子公司之一,也是安鋼集團鋼鐵板塊的核心製造企業,其主要業務為鋼鐵產品的生產與銷售。截止2017年6月底,安陽鋼鐵鋼產能佔安鋼集團比例為 76%,資產總額佔比例為73%。集團生產經營狀況與上市公司業績關聯度高,集團發佈的相關信息也屬於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股價敏感信息。尤其是在公司披露的半年度報告顯示公司歸母淨利潤同比大幅下降70.59%的情況下,前述安鋼集團2017年7、8月盈利大增信息直接影響市場和投資者對安陽鋼鐵的業績預期。

在8月30日-9月1日,公司股價連續3個交易日漲幅偏離值累計超過20%後,公司在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披露,經公司自查,並經向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書面問詢確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均不存在影響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重大事項,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未發現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媒體報道或市場傳聞,公司未發現其他可能對公司股價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補充、更正之處。

直至9月7日,交易所對安陽鋼鐵發出問詢函,要求核實相關媒體報道事項,公司股票自9月8日開始停牌,並於9月12日對交易所問詢函予以回覆。

紀律處分及監管措施

上交所認為,安鋼集團以媒體報道代替信息披露,違規發佈了對公司股價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信息。時任安鋼集團總經理劉潤生直接主導並推動了安鋼集團對外發布業績預增的重大敏感信息,對安鋼集團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安鋼集團和劉潤生的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14條、第2.22條等有關規定。

上市公司在股票交易價格已經出現異常波動的情況下,未審慎核查並如實披露控股股東業績大幅增長的事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2條、第2.7條和第11.5.3條等有關規定。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李志鋒作為信息披露事務的直接負責人,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上交所對安陽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時任總經理劉潤生、安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時任董事會秘書李志鋒予以通報批評,對時任安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利劍予以監管關注。

規則摘要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2.14 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佈的重大信息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洩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規定。

☞ 2.22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 3.2.2 董事會秘書應當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洩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覆本所問詢;

☞ 11.5.3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具體情況;

(二)董事會核實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對象、方式和結果,包括公司內外部環境是否發生變化,公司或者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或擬發生資產重組、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的情況說明;

(三)是否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聲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

☞ 3.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向上市公司告知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聯繫信息。

☞ 3.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及時答覆上市公司問詢,保證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 3.4.5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與信息披露相關的問詢、調查以及查證工作。接到上市公司書面問詢函件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瞭解真實情況,在期限內以書面方式答覆,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保證相關信息和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 3.8公共媒體上出現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報道或傳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了解真實情況,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 3.9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接受媒體採訪和投資者調研或者與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傳播與上市公司相關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傳播虛假信息、進行誤導性陳述等。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在其他公共媒體發佈的重大信息不先於指定媒體且不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洩漏未公開重大信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在接受媒體採訪和投資者調研或者與其他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時,不得提供、傳播與上市公司相關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傳播虛假信息、進行誤導性陳述等。

同時,上市公司如果發生股票交易價格異常波動的情況,應及時進行自查,確認是否出現其他可能對公司股價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如需要澄清或回應的媒體報道或市場傳聞等。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到上市公司書面問詢函件後,也應當予以重視,及時向相關各方瞭解真實情況,認真核查是否存在與上市公司有關的應披露而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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