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錯再錯,到底誰給了江蘇省淮安市婦幼保健院違法招標的勇氣?

出乎意料,大失所望,原以為昨日的《誰給了市婦幼保健院違法招標的勇氣?》的文章,能給市婦幼保健院帶來一絲警醒與觸動,反思自身的不足,聽取意見建議,發佈更正公告,合法合規招標,但是現實給了廣大翹首以盼的網友一記響亮的耳光。

一錯再錯,到底誰給了江蘇省淮安市婦幼保健院違法招標的勇氣?

保健院官方回覆截圖

市婦幼保健院不但沒有一丁點的悔過誠意,反而揮起了說教的大棒,居高臨下,振振有詞地為自己找到了“脫身”的理由。看似有條有理、有根有據,還真的矇住了一批思考不深的網友,甚至有人被洗腦之後還說保健院“給自以為是的樓主漲了知識”。

我不得不強壓住即將從胸口噴湧而出的悶血,揭開某些人最後的一塊遮羞布。

1.混淆核心,真無知還是假無知?

縱觀市婦幼保健院的答覆,其核心觀點就是:我們這個採購所用資金不屬於財政性資金,所以不屬於政府採購,所以誰也管不著。我的地盤我做主,不服也得服。事實真的如此嗎?

市婦幼保健院在回覆中沒有明說的是,這次招標使用的不是“預算內的資金”,而是“預算外的資金”,例如自籌資金等。那麼不是預算內的資金就不屬於財政性資金?答案是否定的。

財政部《關於將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88號)文件規定,從2011年1月1日開始起,

全部預算外收支均納入預算管理。即根據這一規定,目前不再有“預算外資金”這一概念。而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之規定:在政府採購管理中,凡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包括部分事業收入、經營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不論來源都應當納入政府採購管理的範疇。

所以本次招標完全屬於政府採購,應該適用政府採購的相關法律和法規。《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關於禁止將註冊資本作為資格要求和評審條件的規定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不得設定與實際需要不相適應資格、技術、商務條件;不得以特定行業的業績作為中標、成交條件;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規定還是要嚴格遵守的。

在這裡也替貴院找一條推脫的理由吧,此次招標資金是某一位或某幾位領導慷慨解囊自掏腰包的,你們要真捨得個人出這個15萬,那還真的不屬於政府採購,是錢重要還是面子重要請貴院考慮清楚。

2.偷樑換柱,真無知還是假無知?

貴院在回覆中說:“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個廣大網友也是十分認可的,但是你們把“業績情況”等同於你們目前招標公告中的“特定行業的業績”,偷樑換柱的手法如此拙劣,廣大網友就沒辦法認可了。

而且《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也明文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知道你們看到了沒有?

3.翻雲覆雨,真無知還是假無知?

貴院剛在回覆中的第一條說“按照淮安市政府採購目錄30萬元以下的項目屬於分散採購”,由此可知,貴院本質上還是把這個招標認作政府採購的,而且還是貴院所認定的政府採購中的分散採購;但是在第三條回覆中又斬釘截鐵地說“本次採購不屬於政府採購”。

真搞不懂,貴院按照政府採購的標準,把這次採購劃分到分散採購一類,達到自己推脫責任的目的後,屁股一轉,立馬又說這個採購不屬於政府採購,從而又推脫了另外一個責任。翻手為雲覆手為雨,這一招還真是厲害呢。

4.諸多反常,真無知還是假無知?

一個夾藏在一大片密密麻麻小字中的招標公告,居然被你們在回覆中所說的三家外地公司第一時間都發現了,而且還如此高度步調一致地準備好符合條件的報名資料,在公告發出後極短的時間內就集中趕到淮安來一起報名,正常嗎?請問這些公司裡面有貴院所規定的最低註冊資金100萬的公司嗎?有曾經做過貴院項目的公司嗎?

貴院在回覆中自己也說目前還有4家公司打電話來詢問,那麼目前報名成功的幾家公司,連具體做什麼項目,工作量有多少,用什麼方式做,利潤空間有多大都不知道就都帶著“符合條件”的資料過來報名了,正常嗎?他們就不需要問一問具體情況綜合測算一下嗎?還是他們早就知道了項目的具體情況?

5.公開洩密,真無知還是假無知?

一錯再錯,到底誰給了江蘇省淮安市婦幼保健院違法招標的勇氣?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截圖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八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第七十八條同時還列出了相應的處罰辦法。還有多個招投標與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作出了相同的規定,就不一一列出了。

請問貴院在2月5日公告結束日期之前就在回覆中的第三條向社會公開透露了“目前已有三家符合資格的潛在投標人報名,另接到四家潛在投標人電話諮詢”,如此公然違反招標相關保密條款的行為,真的是出自貴院招標辦的專業招標人員之手嗎?

上帝欲使其滅亡,必先使其瘋狂。一錯再錯,到底是誰給了市婦幼保健院在招標項目中無視法規,強詞奪理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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