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周刊」靠「打電話」進行徵收維權,可行嗎?

導讀:實踐中,一些被徵收人對於“舉報電話”這類信息存在很高的敏感度,非常希望能通過一個電話號碼來為自己的房屋、土地“伸冤”,解決自己的徵收補償糾紛。那麼,靠“打電話”來維權究竟可行嗎?被徵收人究竟該怎樣做,才能更好的利用舉報電話這一維權工具呢?

作者丨王小明

「拆遷週刊」靠“打電話”進行徵收維權,可行嗎?

問題一:舉報電話不能直接解決補償糾紛

在明律師首先想指明的一個問題是,絕大多數舉報電話,都是不能直接用來解決被徵收人所面臨的徵收補償糾紛的。中央巡視組、各級紀委監察機關的舉報電話,主要是用於收集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黨員領導幹部違法違紀的各類線索的,而徵收補償糾紛相當一部分屬於涉訴問題,這些組織、部門是無權干涉的。當然,不排除一些徵收項目中存在官員違法違紀的問題,但這些問題的暴露、處置與否與被徵收人的補償權益之間通常並不存在直接的關係,而只能是間接的產生一些影響。也就是說,舉報電話可以作為徵收維權的一種輔助手段加以運用,但一般不能成為主導、決定維權成敗的關鍵因素。

問題二:電話舉報也需要一定的證據

即使要打電話,被徵收人也要明確一點,舉報要有基礎性的證據。如果空口無憑、紅口白牙的進行舉報,問題得到糾正的概率也是不高的。而實踐中廣大被徵收人的證據收集意識和能力普遍存在欠缺,更多的時候是出於“內心確信”想當然的認為某某官員有違紀行為,而這是難以被法律所認可的。

問題三:電話舉報這一形式不利於後續訴訟程序所需證據的保留

通常而言,被徵收人向當地國土部門申請土地違法查處時,需要提交書面的查處申請。書面的意義,就在於準確、清晰的記錄被徵收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往來的具體內容,便於在日後可能提起的複議、訴訟程序中為被徵收人的主張提供證據。書面形式,對於被徵收人而言尤為重要,因為裡面會包含行政機關的答覆意見和公章。而電話溝通則最多隻能是錄音,從證據的角度上說要差很多。

問題四:一些程序不能通過“打電話”的形式來實施

譬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0條就規定,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據此,在徵收維權中常用的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就不能通過打電話的方式來申請。

同理,行政機關在進行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時,被徵收人通常都會要求以書面形式答覆,此時行政機關就不得以“打電話”的形式來進行答覆了,否則其答覆行為將不被法院所認可,很可能面臨“責令限期重新作出書面答覆”的判決。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打電話”這一形式在徵收維權中主要是打110報警,以及撥打律所的諮詢電話進行專業諮詢。其他電話如果被徵收人想打,打則打矣,但千萬不可耽誤其他的維權步驟,尤其是不能只寄希望於打電話來為自己討回公道獲取補償,更不要一看“附舉報電話”之類的信息就激動,而要客觀理性的看待電話維權這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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