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长春长生”涉事疫苗未流入赤峰

记者从赤峰市疾控中心获悉:到目前,赤峰市没有购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报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涉事疫苗。

权威发布:“长春长生”涉事疫苗未流入赤峰

(网络图片)

据了解,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2017年11月3日通报称,在药品抽样检验中检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经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疫苗共计252600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该批次疫苗共计400520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0000支。这两批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疫苗没有流向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市疾控中心相关人士介绍,按照相关规定,每个批次疫苗需要进行单独检测。一个厂家生产的一个批次的疫苗不符合标准规定,并不代表这个厂家所生产的其他批次的疫苗都不符合标准规定。

针对有市民反映孩子曾经接种过“长春生物”生产的甲肝减毒疫苗问题,赤峰市疾控中心相关人士介绍,“长春生物”是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的简称,与生产不符合标准规定疫苗的“长春长生”(全称是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是一个厂家。

另外,关于“长春长生”的狂犬疫苗问题,到目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通告,本次涉事批次狂犬疫苗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故本次涉事疫苗并未流入我市。

相关链接:

内蒙古疾控中心: 内蒙古没有涉事狂犬疫苗与百白破疫苗

权威发布:“长春长生”涉事疫苗未流入赤峰

内蒙古疾控中心门户网站截图

原文如下: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同时,通告特别强调,本次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

此公告发出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区境内销售的人用冻干狂犬疫苗,已由该公司自主自行召回。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狂犬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6版)》的要求,狂犬病疫苗接种应当按时完成全程免疫,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的狂犬病疫苗,若无法实现,可使用不同品牌的合格狂犬病继续按原程序完成全程接种。

根据2017年11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信息: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未采购过以上两个批次的百白破疫苗。

资料来源 | 内蒙古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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