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未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買受人不能對抗執行

【導讀】

購買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被執行房屋,即使全款、交付佔有,因對未能辦過戶存在過錯,故不能對抗執行。

【案情簡介】

2014年,法院查封陶某向開發公司購買、未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王某以其從陶某處購買該房、支付全款、裝修入住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

【法院認為】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②《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1款第6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陶某在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情況下,將案涉商品房轉賣給王某,後者至今未能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王某購買該房屋時應知曉陶某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在該房屋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情況下,仍違法交易,導致其至今未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對此顯然存在過錯。故王某即使支付全部購房款並實際佔有,其也無權要求法院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裁定駁回案外人王某異議。

【實務要點】

購買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被執行房屋,即使全款、交付佔有,因對未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存在過錯,故不能對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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