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拆遷村民被捕入獄,無罪釋放後他們說了這樣一句話……

某養殖公司為解決養雞場供水問題,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同意的前提下,在農村林地上鑿井取水,不僅影響村民正常的生活用水,且對村民的強烈反對也不聞不問。

隨後矛盾激發,村民與施工隊產生衝突,一氣之下將井填埋。當地公訴機關認為,村民故意毀壞企業生產設施,破壞生產經營,對其中六名村民實施了抓捕。

此案歷經兩年零三個月,在萬典律師夏濤、陳海峰的努力下,六名被告被宣判無罪。但這被無辜抓捕的屈辱,應由誰來負責?其家屬每日以淚洗面的辛酸,又應由誰承擔?

遇拆遷村民被捕入獄,無罪釋放後他們說了這樣一句話……

被告人

劉XX等六人

代理律師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 夏濤、陳海峰律師

案情

公司違法用地,村民強烈抗議

2014年9月,正大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公司)為解決其公司養雞場的供水困難,於2014年10月向德惠市水利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申請在德惠市大房身鎮吉旦溝村五組鑿井兩口。

該村的村民對此強烈抗議,多次要求正大公司停止用地打井,但德惠市水利局於2014年11月3日向正大公司頒發了取水(德水)字【2014】第00059號取水證,正大公司遂開始在吉旦溝村五組林地建設水井兩口。

村民明確拒絕,挖井仍然繼續

吉旦溝村五組村民得知正大公司欲在此處打井取水,認為這兩口井投入使用會影響到本組村民的生產、生活用水,侵害了本組的合法權益。該組村民先後幾次召開村民大會,一致不同意正大公司在此取水。

案發前一兩天的晚上,正大公司領導張XX、黃XX等人和吉旦溝五組村民任XX、劉XX等人曾一同商議取水之事,由於五組村民堅決不同意在此取水,協商不了了之,但是挖井之事一直在進行。

遇拆遷村民被捕入獄,無罪釋放後他們說了這樣一句話……

爆發

義憤填井被拘留,涉嫌刑事犯罪?

2014年11月6日上午9時許,正大公司在此處施工時,激怒了五組村民,於是任XX、丁XX等多名五組村民前去阻止。之後,村民們持鐵鍬或徒手搬運石塊、沙土,將正大公司的兩口井填滿,致使兩口井失去使用價值。

經德惠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正大公司遭受財產損失總額為人民幣167668元。隨後,任XX等六人相繼被刑事拘留,後被取保候審。

當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任XX、劉XX等六人故意毀壞企業生產設施,破壞生產經營,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追究其刑事責任。

絕望之中,萬典律師介入此案

案發後,被抓捕的村民感到非常的絕望,怎麼開發商不經同意用地挖井破壞土地沒事,而村民將被破壞的土地恢復原狀卻成了犯罪?

在萬般無奈之際,當事人之一劉XX的家屬經其他村民介紹,得知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是專門辦理土地維權案件的律師事務所,所以劉XX的家屬決心通過法律來討回公道,經過詳細瞭解後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們認為這是一個典型的冤案,決心推翻檢察院對劉XX的指控,並派陳海峰、夏濤兩位律師合作辦理此案。

曙光

撥開迷霧,尋找突破

被告劉XX的辯護人夏濤、陳海峰二位律師認為,本案存在以下幾個疑點:

第一,正大公司打井地點位於五組林地,林帶屬於五組集體,經德惠市林業局情況說明,正大公司未到其部門申請佔用林地打井。由此可見,德惠市水利局頒發的取水許可證程序違法,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第二,案發當天,劉XX人在長春,並沒有去案發現場,因此不應定罪。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而本案中,水井並沒有投入生產使用,不屬於生產經營設備,並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劉XX主觀上具有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因此被告人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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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鋸戰:數次判決有罪,數次發回重審

德惠市人民檢察院以德檢刑訴【2015】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XX、劉XX等六人犯破壞生產經營罪,於2015年5月5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於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209號刑事判決,判決六人有罪,被告人劉XX不服,並在辯護人夏濤、陳海峰的幫助下提出上訴。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吉刑終38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德惠市人民法院又於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吉0183刑初271號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劉XX不服提出上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於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吉01刑終172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勝訴

正當維權,村民無罪

2017年8月14日,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德惠市水利局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的前提下,許可正大公司在林地上通過鑿井的方式予以取水,並頒發取水許可證,該行政行為證據不足,現已被依法撤銷。並且在打井取水前亦未徵得村民的同意,在明知村民強烈反對打井的情況下繼續施工,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權益,致使矛盾激化,引發了村民將井填埋的事件發生。被告人的行為在主觀上不具有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目的。本案所涉的被填埋水井還沒有投入生產使用,與生產經營活動尚未發生關聯,亦不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客觀構成要件……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任XX無罪。

二、被告人劉XX無罪。

三、被告人丁XX無罪。

四、被告人孫XX無罪。

五、被告人張XX無罪。

六、被告人金XX無罪。

遇拆遷村民被捕入獄,無罪釋放後他們說了這樣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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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

此案歷經兩年零三個月,萬典律師夏濤、陳海從未放棄,與被告家屬四處奔走,歷盡艱辛,採取合法訴訟手段,爭取到德惠市林業局、國土局、水利局、長春中院、檢察院等各級國家部門對本案的重視,最終使得德惠市法院勇於作出無罪判決,六名被告均判無罪。

之後,村民代表劉先生等人也向萬典律師夏濤、陳海峰二位律師贈送錦旗,以表感激。

“唇槍舌劍駁百繆捍衛正義,不畏強權護晴天冤案昭雪”

遇拆遷村民被捕入獄,無罪釋放後他們說了這樣一句話……

正義姍姍來遲,但終究總會到來!被無辜抓捕的村民將依法申請國家賠償,而錯誤抓捕無辜村民的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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