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理由相信,你不認都不行

與他人做生意籤合同時,我們都知道應該由對方的負責人簽字或公司蓋章,合同才能成立。既然要代表公司簽字,這位負責的經理肯定要在職才行,如果他已經離職,就沒有權利代表該公司了。多數人認為,離職經理簽字的合同,如果原公司不承認,那麼合同就應該無效。

我有理由相信,你不認都不行

這種說法看似正確,其實並非如此。比如,某木材廠向某傢俱公司常年供貨,每季度由木材廠業務經理到傢俱公司簽訂供貨計劃,一直都不需要廠長簽字或者工廠蓋章,這樣運作了兩三年均沒有問題。但是,在某個季度,木材廠突然停止了供貨,說那位經理在上個季度籤供貨計劃後其實已經被公司解聘離職,不能代表木材廠,所以供貨計劃是無效的,該廠決定不再供貨。這下子,傢俱公司頭大了,還等著這批木材投入生產趕工呢,但是人家的業務經理早就離職,簽字也不能算,而且這些供貨合同也沒有對方廠家蓋章,這事似乎就沒轍了。

我有理由相信,你不認都不行

如果真這樣,法律的天平將失衡。對於木材廠,業務經理離職,也不及時通知傢俱公司,原業務經理跑去與傢俱公司續簽合同,造成傢俱公司仍然與其籤合同。而事後木材廠覺得這份合同對自己有利,就認,覺得不利就不認,太過隨意和自由;對於傢俱公司,一直以來都是和這位業務經理籤合同,並且形成了慣例,在不知道該業務經理離職的情況下,和他簽了合同,如果木材廠不認合同,不再供貨,將造成傢俱公司缺少木板原料無法安排生產,導致經濟損失和信譽影響,這可如何是好?

我有理由相信,你不認都不行

其實,傢俱公司也不用太擔心,那位經理簽字還是可能被認定有效的。因為在上述這種失衡狀態下,法律作出了相應調整。法律認為,在業務經理代表公司簽約做生意並一直得到公司認可的情況下,即使該業務經理沒有了代理權,只要生意對方有理由相信該業務經理還是有代理權的,該公司就不能不認賬。這個法律術語叫做“表見代理”。

運用“表見代理”最關鍵在於如何確定“有理由相信”。讓人“有理由相信”的典型例子是,公司將蓋了章的空白合同、空白業務介紹信等交給個人,被人拿去隨便使用,或者如上例,公司對業務經理的行為一直認可並形成了交易慣例等。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律師支招】

如果你經常派員工對外籤合同,那麼在員工離職的時候,一定要及時通知相關方,明確告知員工離職後不再代表己方,並收回曾經發給這位員工所有蓋過章的空白合同,以免被誤判為對方“有理由相信”,導致誤解造成損失;同理反推,如果你經常與對方公司員工籤合同,那麼一定要保留這位員工的名片、所有與他簽過的合同等證據,以便在對方公司不認賬時,可以證明你“有理由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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