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别想逃!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63只玳瑁标本,总价值高达……

近日,防城港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玳瑁标本63只,总价值高达人民币1134000元。

犯罪嫌疑人林某雇请他人,分别于2018年6月8日和9日先后4次驾车到东兴市江那村北仑河边一非设关码头,装运7箱共计63只玳瑁标本拉运至林某租住的某民房内。6月10日,林某在该民房内对玳瑁标本更换包装后,通知张某某将民房内的四箱玳瑁标本联系物流发至海南三亚。当日,侦查人员查扣了上述玳瑁标本,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林某。经鉴定,被查扣的63只玳瑁标本均由玳瑁亲体制成,总价值人民币1134000元。防城港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7月18日以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

「案件聚焦」别想逃!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63只玳瑁标本,总价值高达……

玳瑁

属爬行纲海龟科动物,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列入极危,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据悉,目前在我国近海,玳瑁几乎绝迹。除玳瑁外,海龟科动物均为保护动物。任何非法买卖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切勿为个人私欲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一)中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一)中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一)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二)中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一)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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