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出庭舉證質證工作 提高出庭公訴質量效果

本報北京7月19日電(全媒體記者史兆琨)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出庭舉證質證工作指引》(下稱《指引》),同時要求檢察機關充分認識加強舉證質證工作的重要意義,全面理解和準確把握《指引》內容,切實抓好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出庭質量和效果。

《指引》共五章77條,針對司法改革背景下舉證質證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規定了舉證質證的概念內涵、目標要求、基本原則,舉證質證的準備,舉證的基本要求、一般方法、各類證據的舉證要求,質證的基本要求、對辯護方質證的答辯、對辯護方證據的質證、法庭對質等內容。

《指引》明確,公訴人舉證質證應當以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為指導,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注意運用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有力揭示和有效證實犯罪,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突出重點、有的放矢,尊重辯方、理性文明,遵循法定程序、服從法庭指揮原則,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指引》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和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要求,圍繞構建認罪和不認罪案件相區別的出庭公訴模式,推動“繁簡分流”,強調根據被告人是否認罪,採取不同的舉證質證模式。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一般應當全面詳細舉證質證;被告人認罪的案件,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指引》強調,公訴人要遵循法定程序,服從法庭指揮。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尊重辯方,理性文明平和司法。在開庭前,應當通過聽取辯護人意見了解掌握辯護方所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反映存在非法取證行為的相關材料情況。對辯護方符合事實和法律的質證,公訴人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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